辦案札記——一次2000元的法律諮詢服務

幾個月前,有人找我諮詢。他說已經向公司申請辭職,可公司不同意,除了不斷給他做工作挽留之外,幾個月了一直沒有辦離職手續,挺苦惱的。遂找我並要求提供有償法律諮詢。

本人提供法律諮詢後,按照他的要求還附送了書面解答。幾天前,偶然又翻到這份材料,自認為還不錯,用來普法是再好不過了。

今天,我順利通過了今日頭條的【原創】,這是頭條對我的熱情、人品和水準的充分認可。為了感謝頭條以及讀者,我準備把諮詢解答全文刊載出去。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歡迎大家提意見,也歡迎熱議。

關於勞動者辭職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

一、我要求辭職並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公司,公司拖著不辦怎麼辦?

答:你可以到期自行離開公司。勞動者辭職只有一個條件,就是需要一個月前告知公司即可。憲法和勞動法均保護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任何為勞動者辭職所設置的前提條件都是對勞動者的權利侵犯。公司拒絕你辭職或拖著不辦,也是對勞動者的權利的侵犯。

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在這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系列善後事宜進行處理。時間到期後若解除勞動合同的善後事宜沒有處理,勞動者可以自行離開公司,沒有任何法律障礙和問題。

二、如果我申請辭職,還沒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保密協議,怎麼辦?

答: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要求辭職勞動者簽訂的協議,作為善後事宜本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是否簽訂該協議,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前置條件,也不能作為辭職離開工作單位的理由。其過錯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事後在不影響你工作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找你補籤。

三、我已經申請辭職超過一個月了,公司還在給我通過銀行卡發工資,怎麼辦?

答:申請辭職後,仍然發工資的行為,是公司單方所為,這不是勞動關係是否解除的判斷標準,也不是維持勞動關係的證據。申請辭職一個月後,用人單位繼續打工資,只能是民法規定的不當得利。你可以在公司通知你返還的時候,無息還給公司

四、如果我申請辭職後一個月離開公司,我的個人檔案和社保關係怎麼辦理?

答:個人檔案和社保關係隨人走,這是規定,你離開公司後,可以書面要求公司將個人檔案轉到社保中心或約定時間提取,如果被拒絕或超過合理期限,你可以對公司提起侵權民事訴訟;你也可以向人保局投訴,要求查辦。如果人保局怠於行使職責,可以對社保局提起行政訴訟。

五、保密協議應當注意什麼事項?

答:嚴格講,公司保密協議是競業禁止協議的組成部分。競業禁止條款本身就是公司需要保密的一種方式而已。一些公司要求離職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也是正常,但不能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期限和範圍。

保密協議應該注意:(1)內容應該涉及保密的具體事項,應指出什麼是你掌握的公司秘密,要一一羅列,要具體化。(2)保密期不該超過競業禁止兩年的年限。(3)公司秘密和國家機密是兩回事,應該嚴格區分開了。如果保密協議沒有指明具體事項,空洞無物,或者違反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或者人為地設置脫密期來限制勞動者離職而侵犯自由擇業權利的,也就失去了協議的價值。

六、如果申請辭職超過一個月,公司沒有反應,我若離開公司應當注意什麼?

答:(1)應該確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2)應該把公司給你保管的物件和軟件材料等,打包封起來存放好。由公司在不影響你工作生活前提下,找你收取。(3)通知公司把個人檔案和社保關係轉到社保局。(4)等待用人單位在不影響你工作和生活的情況下與你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如果公司在合理時間內不簽訂,意味著沒有競業禁止的事實。

七、離開公司時,如何確認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

答:通常兩種選擇:(1)你可以找律師給用人單位發律師函。律師查明事實後,函告用人單位,雙方勞動關係已經在某年某月某日解除(即申請辭職後一個月到期日),並函告善後事宜。(2)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確認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

八、我申請辭職一個月後離開公司,又沒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可不可以從事原來相關工作?

答:競業禁止協議不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前提條件,你申請辭職如果已經一個月到期且沒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過錯在用人單位,既然用人單位沒有競業禁止,就意味著對你沒有競業禁止的約束,你仍然可以從事與原單位的相同職業。

九、我申請辭職一個月後離開公司,在沒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情況下,可不可以把原單位工作的經驗、理念、技術用在新的工作單位?

答:原則上是可以的。但從常識看,原單位的客戶名單、專有技術是謹慎使用的。客戶名單、專有技術是商業秘密,即使沒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仍然受法律保護。《刑法》規定,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害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在這裡特別需要注意:(1)客戶名單在有些企業來講,就是關鍵或致命的問題,如果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給原單位造成損害的,構成犯罪的可能性大;(2)專有技術雖然具有保密的隱蔽性,但你在新單位使用時,構成犯罪的可能性小,因為原單位讓你掌握專有技術時,也知道你辭職後可能會用在新的單位,原單位如果對掌握專有技術的人都不能挽留住,造成專有技術洩露,那也是原單位有預見性重大過錯,通常此類案件被刑事立案可能性比較小。

十、我辭職後在新單位工作,在刑事的個人風險上,還應當注意那些問題?

答:(1)無論是否簽訂競業禁止,原單位的設計或製造的圖紙,特別是已經申請知識產權的圖紙均不能帶走,也不能直接用於新單位,但在原有技術基礎上的創新技術可以使用。(2)無論是否簽訂競業禁止,原單位客戶名單不能使用於新單位,可能會構成不正當競爭違法或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3)專有技術使用應當謹慎,特別是專業配方、祖傳秘方等不易直接使用而造成與原單位的直接競爭關係後果,但可以創新使用。

如果注意以上三點,可以避免因刑事案件可能給你帶來的麻煩。當然,我強調的麻煩,但並不一定都是夠罪,具體情況,還得看具體個案。

辦案札記——一次2000元的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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