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年,23歲的他自殺前將目光投向了保險

初夏、晴日、微風、水秀山青,單單是提到這些詞彙,都能讓人聯想到無比美好的景象。

但2017年7月,在一個景區,如畫般的風景沒能挽留住那個心灰意冷的年輕人——23歲的吳某決絕地選擇了溺水自殺。

那一年,23歲的他自殺前將目光投向了保險

案例詳情:

2017年7月,吳某在網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險,其中包括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保險金額人民幣5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2萬元。

2018年3月,吳某的姐姐打電話報警稱吳某出門遊玩時有自殺傾向,後經救援人員搜尋,於第二天在一湖邊將吳某打撈上岸。後派出所向吳某親屬出具證明,證明吳某系自殺,排除他殺。

料理完吳某的後事後,其親屬拿著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吳某是非意外傷害死亡為由,拒絕賠償。於是,吳某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裁決。

那一年,23歲的他自殺前將目光投向了保險

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系自殺而拒絕賠付,則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被保險人是自殺的舉證責任。


在事故發生當天,吳某的姐姐稱弟弟發給家裡的短信表露出了自殺傾向,該報警電話有辦案民警證實,所以吳某確實可能存在自殺行為。


吳某家屬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排除他殺結論予以認可,不要求對死者進行屍檢,沒有要求公安機關查明溺水死亡的真正死因。


救援隊員及目擊證人的證人證言、現場監控視頻與其他證據也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能夠充分證明吳某溺水死亡前具有自殺的動機,系蓄意自殺。

那一年,23歲的他自殺前將目光投向了保險

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吳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懂寶總結:

保險法中為什麼要規定一個“自殺條款”呢?

其實,這是保險公司為了防範“道德風險”而設置的,防止被保險人騙保。

舉個例子,小明因為心情不佳一心求死,但又想為家裡人留下一筆錢,於是為自己投保了500萬保額的壽險,如果《保險法》中沒有“自殺條款”的限制,那麼小明一旦自殺,保險公司就只能賠付了。

假如沒有“自殺條款”,每個想要自殺的人都能通過保險為家人留一筆高額保險金,那麼會不會變相地提高自殺率呢?

那一年,23歲的他自殺前將目光投向了保險

懂寶覺得,是有這種可能的。

而且,如果沒有“自殺條款”的限制,保險公司就要不斷地為自殺事件提供賠付了,這將為保險公司的經營帶來很大的困難,而且這些賠償金成本也將會分攤到其他消費者頭上。

所以,“自殺條款”的存在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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