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董祕”不簡單,冒用老闆身份取現還將房產出租,兩年多侵吞27萬元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王宇 記者 劉瀏)作為公司董事長秘書,卻冒用董事長身份從其保管的銀行卡里取錢消費,還私自將董事長房屋出租出去,自己收租。在前後兩年多的時間裡,這個“董秘”侵吞老闆27萬最終難逃法律制裁。2020年3月12日,經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陸佳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現年38歲的陸佳美多年前入職南京某公司,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張全的秘書。2016年下半年,因為幫助張全處理一些事務,陸佳美拿到了張全的一張銀行卡,並得知了銀行卡密碼。事情辦完後,張全沒有要,陸佳美也就沒有給,銀行卡一直保管在他的手裡。後來,陸佳美覺得,自己的工資有點低,不夠自己花,一番琢磨後就將心思放到了自己所保管的銀行卡上。查詢後,陸佳美髮現銀行卡里有餘額,數額還不少,而且不定時還有公司財務人員轉進來的款項,這一下子讓他起了貪念。2016年10月,陸佳美通過ATM機從張全的銀行卡上取了第一筆錢,自此就一發不可收拾,將這張銀行卡當作了自己的小金庫。隔三差五,陸佳美就會拿著卡去ATM機上取點錢,有時候直接用於自己的消費,買買東西,吃吃喝喝,有時候,他也會將取出來的錢再轉存到自己的銀行卡里,留著自己以後再使用。

由於張全平時僅將這張銀行卡綁定微信進行小額消費,其他時候也不用,所以陸佳美的行為一直沒有被發現,這讓他膽子越來越大,開始琢磨起了其他的心思。陸佳美髮現,張全有一套房子,一直空著沒有租出去,而房產證保管在公司財務人員手中,鑰匙則保管在自己手中,遂決定在這上面渾水摸魚弄點錢花花。於是,陸佳美找到公司財務人員,告訴他張全授權他把房子出租出去,讓他把房產證拿出來配合做好這項工作。考慮到陸佳美董事長秘書的身份,財務人員不疑有他,沒有與張全進一步核實就將房產證拿了出來,並陪同陸佳美前往房產中介辦理出租事宜。在這裡,陸佳美留下了自己的聯繫方式。

很快,就有一家公司有租房意向。陸佳美向其出示了房產證、偽造的張全的委託書等材料,與該公司簽訂了租房合同,房租則打到張全先前的那張銀行卡里。費了許多心思,陸佳美的目的就是為了弄錢,對於房租他當然不會放過。每次,房租只要一打過來,陸佳美總是第一時間就將錢取出來據為己有。2018年下半年,房屋租賃合同到期,陸佳美再次故技重施,與上述公司續簽了合同,並漲了房租。當然,所有的租金還是及時取出由其自己支配使用。

就這樣,從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陸佳美前前後後從張全的銀行卡中取款27萬餘元,這其中既包括原先卡里的錢,也包括公司財務人員轉進去的錢,還包括私自出租房屋所得的房租。兩年多的時間裡,陸佳美的行為一直沒有被發現。2019年5月,陸佳美從所在公司離職。後公司財務人員想起上述被出租出去的房產,便電話聯繫陸佳美詢問。心虛的陸佳美沒敢正面回應,只是告訴財務人員不要再管這事了。對於陸佳美閃爍其詞的回應,財務人員覺得不對勁,立即向張全彙報了相關情況。張全這才發現陸佳美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出租出去,進而查詢發現自己的銀行卡有多次取款記錄,也不是自己操作或者使用的,這才發現陸佳美的犯罪行為。

隨後,張全報案,陸佳美很快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後,陸佳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張全的損失。2019年9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鼓樓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審查後認為,陸佳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對其提起公訴。2020年3月,法院採納鼓樓區檢察院指控,作出判決。

檢察官說法,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設置的電子支付卡。因此,儲蓄卡、借記卡等也應當包括在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範疇內。檢察官提醒,對於銀行卡及其密碼一定要妥善保管,一旦發現被刷或者取款,要及時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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