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问题100问(中)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问题100问(中)

新冠疫情来临,世界各地的企业普遍面临履约困境。企业生产受到巨大影响,部分企业因工人无法上班、货运交通限制等原因面临着合同违约的风险,合同中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发挥了巨大作用。为给客户排忧解难,德和衡专业国际贸易律师团队紧跟时事,服务全球,及时推出《新冠肺炎疫情下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问题100问》一书,从多个重点法域、重点行业的关于国际商事合同履行的100个问题入手,具体分析在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应用情况及其免责措施。为争议当事人、代理人、乃至裁判者处理个案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法律信息与操作经验,争取了共同应对的处理空间。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问题100问(中)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问题100问(中)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问题100问(中)

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下国际商事合同争议的国别法律实践

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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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不可抗力是如何规定的?实践中适用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在俄罗斯(以及国际)法律中规定了一种客观现实的状态,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不可抗力时解除已订立的合同,或对于因未能履行合同(履行不当)免责。由于不可抗力是排除责任的因素,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需要辨别特殊事件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01条第3款规定,如果法律或合同没有不同规定,则在进行活动中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债务的人,应当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不能履行是因不可抗力所致,也即在该条件下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所致。债务人的另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市场上缺乏履行债务所需要的商品、债务人缺乏必要的资金均不属于上述情形。

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俄罗斯法律规定中不可抗力的两个特征:一是特殊性,是指所考虑的情况具有排他性,在特定条件下才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超出了普通的标准,但不适用于生命危险;二是不可避免性,是指进行类似债务人民事交易活动的任何参与者都无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或其后果。必然性应该是客观的,非主观的,与某个人预见情况的能力无关。

因此,这类情况在实践活动中被认为是不可抗力事,是外因且非因人类意志而产生的。然而,如果在合同中将某种情况称为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该情况在发生纠纷法院审理时会被承认为不可抗力事件。法院针对每种情况都会查明:该情况是否是特殊且不可避免的情况,债务人能否改变、避免该后果。

19 法律对适用国际惯例或国际公约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5条,国际法公认的准则及标准以及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是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批准的国际条约确定了法律规定以外的规定,则应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

1995年7月15日第101-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同样对该问题做了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法公认的准则和标准均是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该联邦法第31条也规定,应当根据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条款、国际法准则、《俄罗斯联邦宪法》、该联邦法以及其他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来认真执行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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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违约方希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不包括争端解决)

如果合同违约方希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综合俄罗斯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一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1)阻碍(适当)履约的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2)该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二者存在因果关系;(3)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积极向合同相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相应证明;(4)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持认真谨慎态度,并及时采取了减损措施;综合考虑不可抗力事件对履约产生的影响力,并结合通知要件及减损要件,判断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对于履约不能所承担的责任范围。

经判断后,认为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况,俄罗斯居民企业之间或涉外交易的一方可以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证明。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在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或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相关条款,但如果合同中没有列明不可抗力情况的清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对该情形做出有限的解释。因此,建议在合同中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尽可能详细的描述,并添加具体完善可操作的不可抗力条款,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确认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的形式和期限;如何分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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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相对方接受不可抗力通知,可能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如解除、延迟履行、重新缔约等。

不可抗力的概念普遍适用于俄罗斯民法、税法、行政法、采购法等方面,且在上述领域的法律效果相似。因不可抗力事件,债务人违反其义务无需承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无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和逾期违约金。

但是,发生不可抗力并不当然免除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合同义务的进一步履行取决于当不可抗力情况消失后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如果能够继续履行,则不可抗力情况本身并不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如果因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延迟履行已经使债权人丧失了对合同继续履行所能产生的经济利益,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2016年3月24日第7号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定第9项)。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则合同因履行不能而终止(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16条第1款)。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01条,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应承担责任。责任因合同内容及情况而定。如果合同当事人想引用不可抗力进行履约抗辩,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2016年3月24日第7号决议第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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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下国际商事合同争议的国别法律实践

美国

22 美国法下如何主张不可抗力?

美国法院及仲裁机构基本沿用英国法的思路,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遵循“严格主义”,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事件基本上不支持,对于含糊的约定采取较为狭义的理解。除了不可抗力条款以外,《美国统一商法典》还有履行不能(impossibility)、履行遭遇重大困难(impracticality )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frustration of purpose)等规定可以用来解除当事人的履约义务。

在主张不可抗力之前,应当考察下列要点:

(1)合同是否将全球卫生紧急事件、传染病的全球性或地方性流行列为不可抗力事件?城市的全部或部分封闭、旅行限制是否被约定为超越合同当事人的合理控制的干扰事件?(2)有观点认为,由于2003年非典疫情的爆发,本次新冠肺炎的爆发是可以被合理预见的。如果这种观点成立,合同当事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行动来避免新冠肺炎的影响?(3)合同是否要求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对方?(4)被影响的一方是否有义务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有,是否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全球卫生紧急事件、流行病或传染病为不可抗力的情况并不常见。合同各方在最近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应当非常谨慎的宣布通过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或暂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不恰当的使用不可抗力条款,会导致对方以“预期违约”为由主张损失。

23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解除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以下简称“UCC”)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52年合作制定,被美国各州(不包含路易斯安娜和波多黎各)各议会分别采纳。根据UCC的有关规定和各州的判例,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的履约义务可以被解除,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义务不可能履行(Impossibility)

UCC规定,在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时,合同的义务应被免除。首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客观上不可能履行,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是不够的。其次,导致不可能履行的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该事件发生于合同成立以前,应当考虑该合同的有效性,而不是考虑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第三,导致合同不可能履行的事件必须是不可被合理预见的、不同寻常的。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各方根据其基本的判断都不会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合同各方也没有明示或暗示承担该事件发生的风险。

合同不可能履行的法律后果包括:第一、如果合同整体不可能履行,各方均不必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收到的货物、货款等等。第二、如果只有一部分的合同义务不可能履行,则只能相应的解除该部分的履行义务,合同的其它部分仍应继续履行。第三、如果是暂时性的不可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应当被暂停,并在可以履行时恢复。但是,如果恢复履行会严重增加各方的负担, 则合同不可以被恢复。

■ 履约遭遇重大困难(impracticality )

与不可能履行相似,该抗辩理由的引发事件也应具有不可被合理遇见且不同寻常的性质,合同各方没有明示或暗示的承担该事件发生的风险。与不可能履行不同的是,法院可以当事人主观上的不可能履行而解除其履约义务,就是说尽管别人还可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一特定当事人已经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了。触发该抗辩的门槛是该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会遭遇重大的困难,但履行成本变高是不充分的。举例来说,因战争、罢工、禁运或其它不可预见的供应商倒闭,导致的履行合同所需的原材料短缺或无法将原材料生产为产品时,可依据“履行遭遇重大困难”主张免除履约责任。

■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frustration of purpose)

UCC规定,如果签订合同的目的由于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变得没有价值,该当事人可以主张不继续履行该合同。该抗辩的构成包括:第一、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事件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第二、签订合同时, 各方都不可合理预见该事件的发生;第三、该事件已经把签订合同的目的完全摧毁;第四、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都知道对方的合同目的。

综上,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其特定情况,选择使用适当的理由摆脱合同义务。一般而言,供货方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多选择不可能履行或履行遭遇重大困难,而支付货款或服务费一方多选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理由。

24 国际条约在美国是否适用?

“条约必须遵守”作为一条古老的法谚,阐明了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即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缔结的国际条约。美国是国际社会的重要一员,当然也要遵守这条原则。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违反本宪法”。只要是美国加入的条约,都将成为美国的法律而直接适用,同时这些条约的效力是高于美国其他法律的,因此称其为“最高法律”。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为例,虽然该公约采用了大陆法的观点,而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一旦适用了该公约,无论是在美国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必须以公约为准而非美国法的规定。因此,本来不属于美国法(路易斯安那州和波多黎各除外)的不可抗力则可以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所解释并适用。

但是,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例如,在BEIJING METALS & MINERALS IMPORT/EXPORT CORPORATION v. AMERICAN BUSINESS CENTER, INC.(993 F.2d 1178)案中,中美两家企业未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则理应适用该公约,但美国德克萨斯州法院却并未适用公约而适用美国法审理了该案件,导致中方企业最终败诉。因此,美国法虽有明确规定,但并不代表美国法院就自动遵守该规定,一旦出现争议,当事人仍应以法律为准,为自身的利益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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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下国际商事合同争议的国别法律实践

印度

25 印度法律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印度法律中并没有“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条款是商务合同中的重要明示条款,用以指明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一般约定的事项包括战争行为、骚乱、火灾、洪水、飓风、地震、爆炸、罢工、停工、长期供应短缺、政府禁令或阻碍任何一方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形。

通常,不可抗力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一方的履行,而只是在不可抗力期间暂停履行。但是,如果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在不可抗力持续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自行选择终止合同,且无需向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

与不可抗力条款相近的是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条规定的“合同落空原则”,即: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事件,致使合同履行不合法、合同无法履行且不受履行方控制的情况,可宣告合同无效。如援引56条的规定,需满足的条件是:a当事人之间有有效的合同;b合同尚需要履行;和c由于事实或法律的原因,合同签署后不能履行。援引“合同落空原则”需证明所发生的该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已令整个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无法履行,或是与订约时的共同目的有根本性区别,这对于援引该条原则一方的证明要求较高。该规定体现的法律精神同于英国法中的合同受阻理论。

26 印度的判例法如何定义不可抗力?

多年来,印度法院处理的各种情形以不同的方式界定或说明了不可抗力。下面列出其中几例。a. Dhanrajamal Gobindram vs Shamji Kalidas And Co., AIR 1961 SC 1285案件中, 印度最高法院认定如下:在McCardie J. in Lebeaupin v. Crispin ([1920] 2 .B. 714)案中已就“不可抗力”的定义进行了阐述。“不可抗力”一词不仅仅是拉丁语“不可抗力”的法语版本,而是一个意义更为广泛的术语。过去曾出现过有关“不可抗力”的合法性问题。法官们一致认为,罢工、机械故障虽然通常不包括在“重大”事件之内,但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之内。当提及“不可抗力”时,其意图是将履行义务一方从其无法控制的任何事情的后果中拯救出来。这是对“不可抗力”给予的最广泛含义,即使是这个含义,很明显,协议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并不应该含糊。“通常”一词的使用会带来各种不同情形的解读,“不可抗力”的条件应经双方约定,并由援引一方提供确定证据予以证明。此判例对不可抗力进行了认定,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列明不可抗力的情形。

b. Alopi Parshad & Sons Ltd. v. Union of India, [1960 (2) SCR 793]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本法不允许合同当事人无视合同的明文规定,并以含糊的衡平法为理由,要求支付对价并以不同于规定的费率履行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他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一系列事件,如价格完全反常的涨跌,这是合同履行过程未能预料不到的障碍。但这本身并不能使其放弃所做的交易。”

27

不可抗力事项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采取什么行动或解决方案减少损失或免除责任?

首先,商事合同必须包括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其次,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另一方送达援引不可抗力的通知,以避免责任。即便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最大程度地减损并及时与另一方沟通都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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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或有关部门是否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印度政府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是不可抗力。印度财政部已通过2020年2月19日发布的F.18/4/2020,PPD办公室备忘录声明如下:“因中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而造成的供应链中断是否应包含在不可抗力条款(FMC)中已引发疑问。在这方面,应将其视为一种自然灾害,并可在视为合适的时候,按照上述适当程序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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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下国际商事合同争议的国别法律实践

韩国

29 韩国法律中不可抗力是指什么?

韩国成文法条文中并没有“不可抗力”的定义性条款。在韩国《民法》《商法》的具体条文(具体条文见附件)中虽使用“不可抗力”的用词,且对不可抗力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不可抗力”做出定义性的解释。

韩国的判例通常将“不可抗力”解释为“一方控制领域外发生的事件,且该一方虽穷尽通常的措施,亦无法预见或无法防止的事件”。[9]

30 韩国法律中作为不可抗力主张的具体条款依据是什么?

在处理具体事项中,如未涉及《民法》《商法》具体条文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时,通常可以引用《民法》第390条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

《民法》第390条(债务不履行和损害赔偿)规定,债务人未按债务内容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但非因债务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无法履行的除外。

31 在韩国通常的判例中,对于不可抗力是如何界定的?

韩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由于韩国实行三审制,因此韩国大法院的判例实际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韩国的判例通常将“不可抗力”解释为“一方控制领域外发生的事件,且该一方虽穷尽通常的措施,亦无法预见或无法防止的事件”。[10]可参考的判例有:韩国大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宣判的2005DA59475号判决以及2008年7月10日宣判的2008DA15940号判决,该判例比较清晰的界定了不可抗力的定义问题。该判例认为: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迟延交房赔偿金的,应该证明延误的原因是在开发商不可控制的领域发生,而且房地产开发商虽穷尽通常的措施亦无法预见或防止的事件。该判例认为不可抗力仅限于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无法防止的事件,与大陆法系对不可抗力的解释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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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在韩国法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韩国法对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并没有列举性的规定,通常认为天灾和人为情况都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是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是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韩国,与今天新冠病毒疫情类似的一个案件发生在2015年[11],当时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疫情的爆发,以中国游客为主的一家旅行社想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前取消60间客房预订,虽然双方曾约定一年之内无论是否使用均支付60间的房费。酒店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旅行社以MERS疫情爆发,无法招揽旅客为由,主张构成情势变更。对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仅仅是MERS疫情扩散,并不足以认定情势变更。法院认为,“MERS疫情的爆发导致游客骤减,可以视为不可预见的事实,但是观光需求本身原本具有较大的变动性,旅行社招揽到游客的可能性并非合同成立的前提,因此原合同仍应维持其效力。”但是,韩国法律专家认为,如疾病扩散引发政府措施等,可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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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其影响的一方为免责应采取什么行动?

韩国法律并没有通用性的明文规定。但是通常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履行义务情况,要求对方采取必要的减损措施。

34 韩国法下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是否就可以免责?

通常不可抗力的法律结果是免除责任,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并非只要存在不可抗力就可以免除责任。例如韩国现行民法第392条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了非因债务人过失而导致的损失,债务人仍然要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韩国1988年大田地方法院的一个案例[12]显示,在一个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迟延履行,在迟延履行之后,因为强盗抢劫导致货物灭失,尽管强盗抢劫并非承运人的过失,但法院仍然认定承运人对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比如运输合同中,按照韩国现行商法第796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运送物损失的,承运人免责,但承运人如果未尽相应注意义务,例如对船舶适航能力的注意义务时,即使尽到该义务也不会不发生损害,承运人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尽管不可抗力法理上是一般性免责事由,但是否免责,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和判断。

35 中韩交易中,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建议是什么?

应先查看、分析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以及适用法律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及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履行通知义务(遭受不可抗力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并保留履行通知义务的书面证据;取得合同约定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证明。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问题100问(中)

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下国际商事合同争议的国别法律实践

日本

36 日本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规定有哪些?

关于不可抗力定义,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用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因外部原因影响发生的障碍,即使穷尽通常认为必要的注意义务或预防方法也无法避免的”。

另外,在民法、商法等法律中均有提到不可抗力。

民法中主要在三种法律中对不可抗力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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