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及圖”商標不予註冊複審

被異議商標:

“W及圖”商標不予註冊複審

一、基本案情

第13939234號“BLENDING PASSION AND EXPERTISE SINCE 1886 W及圖”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由蕭天嶽(即被異議人)於2014年1月20日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0類“可可飲料、咖啡”等商品上。

2015年4月13日,哈穆沙德3145有限公司(即異議人)以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規定為由提起異議申請。

商標異議決定認為,被異議人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還在多個類別上申請註冊了多件與異議人或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被異議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複製、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

該類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更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故不予核准被異議商標註冊。

2016年12月30日,蕭天嶽(以下稱申請人)不服不予註冊決定,依法提起不予註冊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為:申請人提供的“W圖形”委託設計合同、發票及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擁有在先權利。即使考慮申請人申請註冊了多件與原異議人或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也不能推定申請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複製、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

原異議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相關答辯意見材料。

二、決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商標法》第七條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於原則性條款,其內涵已體現於該法具體條款之中。

根據原異議人在異議階段提交的異議理由、法條依據,本案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調整範圍。原異議人提交的著作權證書、廣告宣傳、銷售情況等證據可以證明原異議人對“W圖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且已使用較長時間。

原異議人“W圖形”具有較強的獨創性。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除被異議商標外,申請人還申請註冊了其他數件“W圖形”商標,以及 “WHITTARD”、“GILES HILTON”等知名商標。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申請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難謂正當。

被異議商標如獲註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且該註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並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應不予註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根據其文義解釋,本條款僅適用於已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程序,而不適用於商標異議、不予註冊複審程序。但若對於在異議、不予註冊複審程序中發現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不予制止,待商標註冊程序完成後再啟動無效宣告程序,不利於及時制止不正當註冊行為。

因此,《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適用,無論從該條款體現的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精神上,還是從法律解釋及適用效率上,商標的異議、不予註冊複審程序也應予以適用。

在實踐中將該條款適用於不予註冊複審程序的做法亦得到了管轄法院的支持,得到積極的社會反響。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W及圖”商標不予註冊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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