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輔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民法典》考點解讀之婚姻家庭篇

對方婚前隱瞞病情該不該介意?婚姻中對方欠的債你有沒有義務還?離婚怎麼離?……這些婚姻家庭的“煩心事”,民法典給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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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輔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民法典》考點解讀之婚姻家庭篇

(1)重大疾病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不再將疾病列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將由此導致的無效婚姻改為可撤銷的婚姻,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結婚權利的保障和對當事人意願的尊重,這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2)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強化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對家庭和弱勢群體實施傾斜性的保護,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的人文關懷,同時也對促進夫妻關係朝著更加平等的方向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3)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制度的設立,對防止衝動離婚,維持家庭穩定起到了重要的緩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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