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


最近,有朋友咨询,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购房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期能否以此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不能履行的责任。

我们认为,在合同领域,奉行无过错原则,即只要造成合同相对方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那么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无论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一般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的,一般也不构成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例如广州中院认为:“情势变更事由应为无法预见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但黄奕嘉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显然不属此种情形。”珠海中院认为:“上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羁押,该法律后果是从事非法活动者所应当预见的,也是遵纪守法者所能避免的。且上诉人被羁押后,也完全可以联系其亲友及时替其偿还借款以避免发生违约。故此,上诉人主张的事由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上诉人以此主张免除其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何认定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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