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20年8月13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交叉檢查組執法人員對位於玉環市清港鎮工業產業集聚區的玉環XX傢俱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二樓噴漆車間正在噴漆作業,車間大門敞開,部分有機廢氣未收集直排外環境。該公司噴漆生產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二樓噴漆車間
未落實封閉
噴漆車間
完成密閉措施整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根據台州市環境監管網格化平臺自由裁量核算,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零柒佰貳拾元整。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