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之法律小礼包(二)

口袋法宝|疫情防控之法律小礼包(二)

大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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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案件,大英县人民法院梳理了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公众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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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治疗观察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并不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可否以疫情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裁员或解除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答:不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上述处于特殊期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未顺延至相应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认定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为此发生纠纷,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2)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

(3)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时合同解除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有该些情形的可在个案中予以确定性裁量。

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你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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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网络图片

编辑:周姿彤

审核: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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