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後,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權,申請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解釋:

人格權:人格權是指為民事主體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

人格權主要分為: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人格權的概括。《民法典》主要規定為:基於人身尊嚴和人格利益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是一種兜底保護條款。

具體人格權:是對人格權的具體列明。《民法典》主要規定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法典》後,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權,申請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避風港製度:

以往我們對於人格權侵權的緊急保護措施,主要是來源於避風港製度: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

《民法典》後,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權,申請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具體來說:

就是針對行為人對於被侵權人的網絡侵權,被侵權人對於網絡服務商告知後,其刪除侵權內容,其不承擔責任。否則其需要對於損失承擔責任。

我國避風港製度:

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確認對於著作權的保護。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對於其他權益的保護。

《民法典》後,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權,申請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缺點:

但上述的保護措施,是通過對於網絡服務商進行舉證、告知,而進行的一種緊急保護措施。

我國法律上並沒有一種,在主體上:直接對於行為人,在措施上:通過司法機構,而進行的一種緊急措施。

所以,難免會出現執行力不足,沒有相應標準,效率低,最後造成損失擴大的情況。

《民法典》後,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權,申請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新措施:

人格權益保護令

解釋:該措施,指的是對於行為人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令其立即停止有關行為的一種保護令。

該措施,在主體上:不限於網絡空間,不限於著作權,在措施上:通過司法機構,其無需訴訟程序,只需申請即可,當然也需要足夠證據。

故該措施將極大加大對於人格權的保護力度,有利於減少對於人格權侵犯的影響。

當然《民法典》生效後,還需要相關規定來進行更細化的解釋,方便在實際生活之中運用。

《民法典》後,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權,申請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舉例來說:

以前朋友圈出現了他人對你的汙衊誹謗,辱罵,侵犯了你的人格權,你在《民法典》生效前出現的是情況是,向著騰訊公司進行舉報,或者要求其刪除,但現在則是直接可以向著人民法院申請保護令。

舉證證明後,通過司法機關的力度,強制騰訊公司刪除該朋友圈內容,或者直接讓行為人停止,之後你可以再次要求其進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損害賠償。

《民法典》後,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權,申請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下面為法條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現行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保護法》2010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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