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和領導發生衝突被單位以違反規定而在合同期限未滿的情況下被辭退,可以向單位索要一定的補償金嘛?

邪惡V叔


必須的,這是典型的官僚主義,領導聽不進去下屬的意見和建議對企業對社會都不利,對提出意見的人打擊報復穿小鞋就更不利發展。合同沒到期就應該補償按N+1投訴他。


宇宙99906336


作為勞動者你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你只需要舉證證明單位將你違法辭退的事實,因此需要你拿到被辭退的證據,防止單位說你自己離職。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付舉證責任。

所以不要擔心,大膽維權。


竇律說法


我是阿凱律師,關注阿凱說勞動法,瞭解更多勞動法知識。


下面回答你的問題。


第一點,勞動者離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比如說:協商一致解除啊,合同到期終止啊等等。但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情況也有,其中: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就是其中一種。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被認為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是存在過錯的,因此,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點,那麼,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意味著勞動者就不可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了呢?當然不是。因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是否經過了民主程序和公示也決定了用人單位能否以該制度中的內容作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首先需要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合理的情況,比如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每天必須加班4個小時以上就屬於不合法,即使勞動者違反的,也不能以此解除;再比如規章制度規定勞動者曠工半天就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就可以解除就是屬於不合理,即使勞動者存在這樣的情況也不能根據該明顯不合理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制定的時候是否經過了職工代表和工會的討論和協商,制定後是否向全體員工進行了公示也決定了用人單位能否以該規章制度的內容來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如果勞動者都不知道用人單位存在這樣的規章制度而違反的話,就屬於“不知者無罪”,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合同。


第三點,針對你的情況,需要對照以上的規定,(1)看你的行為是否確實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2)同時你單位制定的該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3)該規章制度在制定時是否已經向職工代表或工會進行討論協商,並且向員工進行了公示。

如果,你的情況完全符合上述的條件,那麼用人單位將你辭退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不符合上述3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則用人單位仍然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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