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未提供實施房屋拆除行為的法律依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摘要】原告擁有的房屋所佔土地在土地擬徵收範圍內,被告具體實施了對上述房屋的行政拆除行為。二原告對該行為不服提起本案訴訟。2020年1月6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x縣人民政府和被告x縣x街道辦事處對於其實施涉案房屋拆除行為的事實並無異議,但並未提供其實施上述行為合法的法律依據,應視為二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沒有相應證據。判決確認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關鍵詞】行政訴訟,徵收拆遷,法律依據,不利後果,違法

行政訴訟:未提供實施房屋拆除行為的法律依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某在x縣x村擁有宅基一處,土地面積154.7平方米,房屋佔地42平方米。原告何某生系原告何某某之長子,原告何某生主張其對該房屋進行了翻建,翻建後房屋面積約307平方米。被告x縣人民政府對於涉案房屋所佔土地在其發佈的土地擬徵收範圍內無異議。

2019年7月31日,由被告x縣人民政府組織、被告x縣x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了對上述房屋的行政拆除行為。二原告對該行為不服於2019年11月14日提起本案訴訟,要求確認被告拆除上述房屋的行為違法。

二.被告觀點

被告x縣人民政府、x縣x街道辦事處共同答辯稱,x村等村納入國家棚戶區改造項目後,絕大多數群眾真心擁護,拆遷安置工作進展順利。原告不能正確對待集體和個人利益關係,在拆遷工作中要價過高,超出棚改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範圍。

行政訴訟:未提供實施房屋拆除行為的法律依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經多次溝通,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答辯人為維護已簽訂協議的大多數人的利益,拆除了原告的房屋。綜上,答辯人拆除原告房屋是為了維護集體大多數人利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x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答辯稱,x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並未明確拆除原告房屋的主體系答辯人;《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雖然規定土地徵收的具體實施工作系答辯人的法定職責,但法定職責與實施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無必然性和關聯性。綜上,答辯人未實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原告觀點

原告何某某、何某生訴稱,原告在x縣x街道x村居住,在該村擁有宅基地並建有房屋。因x街道x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2019年7月31日,原告房屋被拆除。為明確實施房屋拆除的主體,原告於2019年8月1日向x縣公安局申請立案查處,x縣公安局向原告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在原告對該告知書申請複議時,根據複議機關查明的事實,原告得知原告房屋被拆除系政府拆遷行為導致。

原告認為根據《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被告x縣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土地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主體,被告x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具體實施主體,被告x縣x街道辦事處作為本次實施拆除的主體,可以認定本次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系由被告共同作出。

行政訴訟:未提供實施房屋拆除行為的法律依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律師意見

被告x縣人民政府對於其組織實施,被告x縣x街道辦事處對於其具體實施對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並無異議,二被告作為本案行政拆除行為的責任主體,主體適格。

雖然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被告x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土地徵收的組織實施主體,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的地上附著物清除與補償安置工作應屬於被告x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職責範圍。但本案中,在被告x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尚未對涉案房屋所佔土地具體實施清理與補償時,被告x縣人民政府與被告x縣x街道辦事處已對涉案房屋實施了拆除行為。

房屋拆除行為系行政事實行為,土地徵收的實施與房屋拆除之間並不具有直接等同性,在拆除行為主體明確的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x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亦應為實施主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行政訴訟:未提供實施房屋拆除行為的法律依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被告x縣人民政府和被告x縣x街道辦事處對於其實施涉案房屋拆除行為的事實並無異議,但並未提供其實施上述行為合法的法律依據,應視為二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沒有相應證據。對此,二被告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該拆除行為應認定違法。由於該拆除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對於原告要求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的訴訟主張,應予以支持。

五.法院判決

2020年1月6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縣人民政府和被告x縣x街道辦事處於2019年7月31日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六.小結

原告認為,被告在原告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後未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未就補償事宜達成協議、亦未對原告補償的情況下,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2019年7月31日對原告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共同承擔。

行政訴訟:未提供實施房屋拆除行為的法律依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徵收拆遷工作中,不得實施斷電及建築垃圾封堵出行道路。2.徵收拆遷:未達成補償協議,居住房屋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拆除。3.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4.徵收拆遷:未履行合法徵地手續,不能強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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