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一例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因地上物補償,導致訴訟案例分析

摘要】原告的承包地被納入徵收範圍。原告的地上物被被告清除。原告主張拆遷時地上附著物一直未得到補償,故提起了本次訴訟。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徵收,其種植的地上物應當獲得徵收補償。本院在重新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即:被告給予原告徵收補償款共計180,000元。雙方同意按照以上數額確定補償標準。本院經審查,予以認可。

關鍵詞】行政訴訟,徵收拆遷,承包地,地上物,補償

行政訴訟:一例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因地上物補償,導致訴訟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x市x區x村村民,在該村有承包地。2011年5月16日,被告發布《徵用土地公告》,原告的承包地被納入徵收範圍。原告的地上物於2012年3月被被告清除。原告主張拆遷時地上附著物一直未得到補償,故提起了本次訴訟。

二.原告觀點

原告於2001年在土地上種植李子樹840棵,2000年種植櫻桃樹231棵,南國梨樹72棵,另種植4畝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徵收補償款100萬元及2012年3月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並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三.被告觀點

同意按照村裡土地臺賬記載的土地面積給予補償。

四.庭審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徵收,其種植的地上物應當獲得徵收補償。

行政訴訟:一例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因地上物補償,導致訴訟案例分析

本院在重新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即:被告給予原告徵收補償款共計180,000元。雙方同意按照以上數額確定補償標準。本院經審查,該補償數額是雙方真實意識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予以認可。被告應按照以上數額給予原告徵收補償。

五.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給付徵收補償款180,000元;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給付本判決第一項的利息(自2012年3月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五年期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六.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行政訴訟:一例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因地上物補償,導致訴訟案例分析

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徵收拆遷中拆除行為的合法性,須拆遷方須提供證據證明。2. 行政訴訟:徵收拆遷工作中,不得實施斷電及建築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4.行政訴訟:土地徵收中拆除房屋,應徵得被拆遷人同意並尊重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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