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賬怎麼做?稅怎麼交?

一、會計處理

資本公積是企業收到投資者的超出其在企業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投資,以及除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項目以外所形成的其他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會計處理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

借: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股本溢價)

貸:實收資本/股本


二、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結論: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能否分期繳納?

根據《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哪些企業可以分期繳納,具體可分以下兩種情形:

1、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

(1)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可分期

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符合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其他企業:不可分期

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

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四、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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