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丨6·30前,企業申請建築業資質不用交社保證明

2月21日,山西省住建廳發佈《關於做好疫情防控促進建築行業發展的通知》,其中提出:


  • 6月30日前,企業申請建築業資質,申報材料暫不要求提供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近期社保繳納證明,企業書面承諾在7月30日前為員工繳納社保即視為符合要求。


  • 疫情期間,不能及時到崗的施工、監理單位關鍵崗位人員,可由不低於相應資格人員代崗履責。


  • 疫情防控期間,所有復工項目發包人應根據有關規定,按不低於已完工程量(包括變更、簽證、索賠和人工材料漲價等引起的價差調整)80%的比例按月及時足額支付進度款。


  • 發包方提出復工要求,承包方人員復工返崗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按規定採取隔離措施、增加臨時設施等為防止疫情擴散而產生的費用,應以實結算。


  • 要結合工作實際,簡化復工複核要求和程序,不得增加、提高復工條件。


政策法規丨6·30前,企業申請建築業資質不用交社保證明


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公佈信息,除湖北外各省份,從2月到6月可對中小微企業免徵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湖北省從2月到6月可對各類參保企業實行免徵。(相關閱讀請點擊《重磅丨這些企業可免繳4個月的三項社保費用,總額或達7000億》)


事實上早在2018年10月,住建部辦公廳發佈的《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就規定:企業在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築業企業資質(含新申請、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人員社保證明材料。由資質申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人員社保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政策法規丨6·30前,企業申請建築業資質不用交社保證明

(圖片來源網絡)


但是,這不等於說企業就不需要給所申報資質要求的人員繳納社保了。資質許可機關還是會對人員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的。而且,即便取得了資質,之後還有動態核查。企業如果在人員上弄虛作假,早晚是會被發現的。


如果被發現申辦資質弄虛作假,不但會被撤銷資質,而且還會被計入企業誠信檔案,對企業以後的經營產生比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在政策便利的時期由專業人員進行申辦,是企業安全、快速地取得企業資質的理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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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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