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辭退,主動申請仲裁,獲得二倍補償

我們平時工作過程中,員工被公司勸退的一個常見的說法是,你無法完成公司交給你的任務,你自己離職吧,然後公司發滿你當月的工資。

很多員工遇到此類情況後,開始尋找新的工作。殊不知,單位這樣的操作是很值得商榷的。如何界定員工不勝任工作?員工不勝任工作後是不是可以勸退員工?勸退員工是不是要對員工進行補償?等等,本節我們就對單位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勸退員工的情況進行詳細的分析。

我們先看一下案例。

小吳於2016年5通過面試進入了家銷售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吳的工資崗位為銷售專員,工資由基本工資加提成組成,試用期為一個月。由於小吳剛從學校畢業,雖然工作努力刻苦,但缺少工作經驗,業績一直不好。入職以來也沒有給公司創造多少利潤。

2016年10月,該公司人力資源部向小吳發出了一份辭退通知書,理由為不能勝任銷售崗位工作。小吳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銷售公司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辭退,主動申請仲裁,獲得二倍補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具備法定事由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勞動合同法確有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在這些法定解除理由各程序的約束下,有人單位不得超出此範圍自行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裁決支持了小吳的請求。

本案例就是我們經常遇到的公司辭退員工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例中,銷售公司認為小吳能力有限,不能勝任工作,並不能直接解除與小吳的勞動合同,而應該先調整小吳的工作崗位,或者對小吳進行培訓。如果小吳被調崗後或被培訓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銷售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小吳,或者額外支付小吳一個月工資,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辭退,主動申請仲裁,獲得二倍補償

因為銷售公司並未按照當定的程序進行,所以銷售公司不得不承擔敗訴的後果。

我們勞動合同法在立法設計時,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利益,規定當勞動者工作能力不能滿足所從事的崗位工作時,用人單位並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經過一個法定的程序,即對其進行崗位調整或者培訓,這也是防止用人單位亂用該條規定,胡亂辭退員工的手段。如果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則屬違法。

如果勞動者同意解除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解除,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那麼用人單位在平時要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來辭退員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一般來說,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據。即對勞動者考核的標準。用人單位在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裡就不同的崗位具體的崗位職責、考核標準,對何為不用勝任工作作出具體的描述,並向勞動者公示,讓勞動者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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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員工勝任工作與否,不是單位一句話就可以得出結論的,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作為證明材料。以下幾個方面可以作為證據。

1、勞動者考核的結果。

2、勞動者的工作表現。

3、客戶的投訴記錄。

4、勞動者書寫的工作改進說明書,其中有工作失誤的具體說明,有勞動者的簽字。

三、用人單位如果確實有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據和證據,那麼接下來就是如何處理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用人單位對於初次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可以進行崗位調整。調整崗位時應當注意,首先崗位調整要與勞動者原工作有一定的關聯度;其次如果勞動者拒絕調整的話,用人單位要用相應的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來證明,用人單位合理的調整勞動者崗位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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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對於初次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進行培訓。培訓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培訓要有針對性,針對勞動者本崗位能力不足的地方進行改進;其次,培訓的形式和待遇應當事先約定或者通過規章制度規定,可以在崗位培訓,也可以離崗培訓,可以線上培訓,也可以線下培訓等等;再次,培訓應當保留相關的檔案並有員工的簽字確認。

3、協商處理。用人單位可以採取與勞動者協商解除、變更勞動合同、調整薪酬、終止勞動合同等多種方式處理。

4、勞動者在調整崗位或培訓之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正確區分“不能勝任工作”與“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講的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只要在試用期內通知解除即可。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辭退,主動申請仲裁,獲得二倍補償

在勞動者轉正後,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要按我們上文所講述方案執行。

綜上,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一定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既定程序進行,超出既定程序,用人單位就會涉嫌違法解除,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代價就是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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