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能教什麼

老師能教什麼

馬建紅(法學博士)

老師能教學生什麼?韓愈曾在《師說》中界定“師者”的職能,主要是“傳道授業解惑”這三項。

一般所謂的“道”,既有為人處世之道,也有為學求知之道,而“道”又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呈現出不同的內容。老師可能喜歡課堂上聽話老實的學生,可人們說這樣的孩子沒有個性,創造力不強。有人說考試成績好的學生,可能只不過是會考試而已,可社會上對老師的評價,卻依然是升學率這一硬指標。

說到“授業”,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學術分工也越來越細,很多人窮其一生,才可能在自己的研究領域裡小有所成。至於其他專業領域的問題,則應了“隔行如隔山”的老話,只能承認自己是“某盲”了。如果韓愈生在我們這個時代,他也該慨嘆“授業”之難了。

至於“解惑”,在信息渠道多元化的今天,估計學生們有“惑”時,大多會先到百度或知乎上去求解,而且他們遇到的難題,也像“道”和“業”一樣隨時代而不同,老師們按照老黃曆給出的答案,學生們可能還不買賬呢。

作為老師,有時候會覺得社會賦予的使命有點多。“人脈廣”的老師比“宅”字型的老師更受歡迎的原因之一,是可以在學生找工作時提供幫助;當社會上有不公之事時,人們希望老師能挺身而出,伸張正義;底層的互害與歧視,似乎也要由教育和老師負責,彷彿社會上的許多壞人壞事,皆源於教育的缺位和教師的失職。

對於個人的成長而言,學校教育是其中的一個環節。老師也是人,自己也有難解的“惑”,老師是在教書過程中與學生一起成長的,即便智慧如孔子,也要主張“三人行,必有我師”。

最近讀到美國法學家盧埃林於1929—1930年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演講集,其中有一篇《法學院提供了什麼》,說的是法學老師能給學生提供什麼。他提到法學院設置課程的目標之一,“是使你們有能力勝任法律執業”。為此,要選一些看起來特別“有用的知識領域”,也即“每一個法律人都需要了解的知識領域”,在美國主要就是與程序和證據有關的領域。其次是“人們必須對這些知識非常熟悉,才能像法律人一樣思考,才能對某種情況進行評估,才能讓自己在各種法律部門之間遊刃有餘。此外,法律人還需要一些可以直接用於執業實踐的知識,例如合同法、侵權法、信託法、公司法、財產法、衡平法,等等”。

掌握了這些知識,它們會變成一種學習工具,所以這些知識對於法律人來說非常重要。然而,法學院設置的這些課程所提供的知識,無論如何不能涵蓋和滿足執業中所有領域的要求,這時候就必須求助於“書”了!於是,認真讀書,甚至持續閱讀,也就成為法律教育的組成部分。因此,“我們的法學院是一所需要用全部時間投入學習與工作的法學院”“你們必須用全部時間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學習之中。你們要咀嚼法律,談論法律,思考法律,暢飲法律,甚至在你們睡覺時夢囈法律與判決……”

當然,法律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對於學生的法律實踐來說,“預測是不可或缺的。如果你們做出恰當的預測,委託人會向你們支付費用;如果你們預測錯誤,委託人也會付費給你們。當然,就不會有第二次了。”在演講中,盧埃林還給學生提出瞭如何學會“像律師一樣思考”的建議。

這裡長篇大段地複述《法學院提供了什麼》中的內容,並非故意跑題,而是筆者想借此說明,在一個專業的學院裡,學生能學到什麼,老師可能或應該教給學生什麼,相當於我們的“授業”和“解惑”吧。很多老師喜歡說“你在學會做學問前,先要學會做人”,可是在盧埃林的演講中,教師要教給學生的,是未來執業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而學生在法學院的幾年時間裡,即便是把全部時間都投入到學習中仍似乎不夠用,哪兒還有時間做別的事?老師可能長於自己的專業領域,至於學生如何“做人”,靠學校教育是遠遠不夠的,也是不少老師力所不逮的。

我們每個人都受過多年的學校教育,也經歷過許多老師的教誨,有時老師在某個特殊情境裡說過的一句特殊的話,當這句話正好契合了學生的心理時,就能很好地起到“解惑”的作用,那種醍醐灌頂後的豁然開朗,可能使學生受益終生。多年以後,當師生聚首,學生當面表達對老師的謝意時,“師者”可能早已忘懷,這種說者無心而聽者有意,正是教育“潤物細無聲”的最好詮釋。

上個月底,筆者上高中時未分文理班之前的班主任王老師去世了,大家在同學群裡表達懷念與哀思。據在老家張羅葬禮的同學說,王老師在他七十三歲生日時,就為自己寫好了輓聯,“終身執教嘔心瀝血育人桃李天下,天賦耿直磊落誠實處事無愧人間”。讀後不禁大慟。除了知識外,老師能教給學生的,應該就是後面的這一句,而這一點則有賴於老師的言傳身教,更有賴於學生個人的修行。漫畫/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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