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遊戲傳銷“國王的新裝”?

作者︱康樂

引言 大家還記得“魔幻農莊”傳銷案不?廣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一款名為“魔幻農莊”的網絡遊戲向市場推廣,該遊戲要求玩家最低用330元購買該網站的虛擬玫瑰花,註冊成為會員獲得虛擬土地,依靠種植330朵虛擬玫瑰花和發展他人參與獲得收益,每朵虛擬玫瑰花價值人民幣1元,可提現或自由交易。最終,該平臺在2017年8月8日停止兌付,8月16日平臺服務器關閉,2017年9月20日公安機關成功破獲該案,該款遊戲參與註冊玩家超12萬人,遊戲平臺直接獲取1651萬元。

筆者舊聞再提,緣由是最近遊戲界的傳銷活動有死灰復燃之跡象,如何正確認定一款遊戲是否構成傳銷犯罪,釐清正常遊戲推廣與非法傳銷之區別,既保障遊戲代理商之合法權益也有助於玩家識別傳銷迷局。

如何識別遊戲傳銷“國王的新裝”?

正文 傳統的傳銷模式分為單一型和組合型,而遊戲傳銷鑑於其披著“遊戲”的外衣,操作手法上與單一型傳銷模式較為切合,本文將圍繞單一型傳銷展開討論,先說說單一型傳銷模式的五個基本構成要素。

① 成員資格的有償性。即要想加入組織先交入會費,入會費的形式多樣,可以是繳納資金或者購買實物,而遊戲傳銷常見的入會形式有: “偷雞摸狗式”遊戲只能通過掃描玩家發佈的二維碼進入,登錄遊戲後需要充值購買一定數額的虛擬貨幣才能操作遊戲;“傻白甜式”先轉賬投資款給上線玩家成為正式註冊用戶,上線玩家會給下線玩家一個遊戲鏈接,然後每天點開這個鏈接登錄賬號,開始操作;“光明正大猖獗式”直接將遊戲APP上架到平臺供用戶下載,後期通過投資加入玩家群組建的遊戲戰隊進行操作。

這裡的會員資格有償性,我們需要與傳統遊戲會員制相區分。正常的“遊戲會員制”一般是VIP分級,高級別的VIP會員可以送裝備、送寵物之類的,DNF就有一個“黑鑽會員”特權,每個月充值20元,你可以比普通玩家多出32點的疲勞值,通過地下城多翻一張牌的獎勵。發展“遊戲會員制”的目的是培養玩家的忠誠度(kè jīn),玩家成為會員就獲得了遊戲運營商賦予的專屬權利,如增加裝備、送皮膚、積分獎勵等。而遊戲傳銷活動中的會員資格不是消費優惠權,而是加入者獲得發展人員和按所發展人員數量計酬或返利的“權利”。

② 組織層級達到三級以上。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基本要求是“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這個層級係指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關係層次,而非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的身份等級。

傳銷層級的計算關係著傳銷活動是否構成犯罪,三級以上是立案追訴的標準,反之則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實務中,一般最高層算一級,最低層一般不算層級,最後三層不被追究。筆者認為,應當從人員發展和利益輸送兩個方面來理解傳銷犯罪的層級。一方面,上下線之間是發展和被髮展的關係;另一方面,上線的收入來源於下線繳納的會費,比如上線直接從下線繳納的會費中扣除部分款項作為自己的報酬。

現實中,部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嫌疑人存在僥倖心理,認為遊戲傳銷完全是利用網絡進行,組織架構、層級關係很難掌握到證據,這樣想就太天真了!所謂“魔高一丈,道高一尺”某軟件供應商開發出了一款數據分析軟件,藉助它可以簡化複雜的調查和情報分析,找出網絡數據中的關聯性,讓原始數據呈現出直觀的可視化信息。

③ 有運行載體。任何傳銷組織它必定都有一個載體,類似一條繩索將傳銷的運營模式串起來,常見的有一個十分有前景的項目、一個瘋魔全球的物品、一種極具投資價值的服務等等;而遊戲傳銷的運行載體有其侷限性,無法描述項目、沒有實物、也不會提供服務,靠的是什麼呢?主要靠的是“理財”概念,玩家通過分享二維碼招募下線,抽取各層級下線玩家的佣金。

④ 靠發展人頭獲取高額收益。近年來,種果樹的農場類、養雞生蛋的牧場類等玩法的理財遊戲大量入市,此類平臺的慣用的模式叫“拆分盤”是一種由需求決定的理財項目,可以將它理解為不斷“高送轉”且價格只漲不跌的股票——拆分就是股票數量的增加,漲價就是單價越來越高,拆分速度和價格上漲速度是根據新入投資者的資金量來決定。因此,此類模式一旦沒有足夠的增量資金進入,就難以持續,作為玩家,為了獲得高額回報,必然通過發展下線投資入局。

⑤ 造成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後果。傳銷活動的危害後果並非本文討論的重點,本文關注的是“騙取財物”行為,其與侵犯財產類犯罪存在侵犯法益上的重合點。當行為同時符合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的罪狀描述,按照刑法基本理論,應構成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這裡集資詐騙罪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相較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重罪。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是: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違規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和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侵害他人財產的目的。雖然傳銷犯罪與非法集資罪均具有欺騙的共性,但是二者的“騙”還是有區別的,集資詐騙罪中的“騙”是以非法佔有他人的資金為目的;傳銷罪中的“騙”是騙取他人加入傳銷組織,通過傳銷組織的運營模式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為了更好的說明遊戲的傳銷方式不同,可能涉嫌構成的罪名也不同,本文舉個例子。

玩家梁女士經熟人介紹加入X遊戲,先是投資了六千多元採取前面“傻白甜式”的方式成為正式會員,後該名熟人給了梁女士一個鏈接,遊戲很簡單就是打水晶、賣水晶的過程。幾天後,梁女士被拉入一個叫“紫金戰隊群”成為戰隊一員,每日群內會發布水晶收購信息,梁女士等隊員登錄賬號賣水晶,資金轉賬全部通過微信進行。在群內對X遊戲的介紹就是“遊戲無風險、不犯法,包賠”誘導新進隊員不斷地去發展下線。終於有一天,群內無人再收購水晶,大部分隊員的水晶開始積壓賣不出去“崩盤”。

上述遊戲的傳銷方式,筆者更傾向於將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理由如下:一方面,從組織結構形式上看,X遊戲的層級結構是扁平式的、輻射狀,梁女士推薦新人進來可能會有獎勵,表面上看是不斷髮展下線,但實際上並沒有形成“集資人——梁女士——張三——李四”這樣的層級關係,而只是形成“集資人——梁女士”、“集資人——張三”、“集資人——李四”這種集資人與玩家直接的關係。梁女士與張三、李四之間也不存在層層“提成”的關係,梁女士的收益來源於水晶交易所得而非推薦隊員的獎勵。這與傳銷犯罪有明顯的區別,傳銷犯罪是有明顯的層級關係,玩家對其下線遊戲充值產生的收益均可計入自身提成。

另一方面,從遊戲玩法規則分析(也叫投資方案),X遊戲遊說玩家加入的賣點是“只賺不賠、高額收益”達到吸引被害人投資,騙取被害人投資款目的;相比於另一款被微信關停的H5外鏈遊戲“歡樂微遊夾娃娃”就是設5級金字塔式建立下線,並逐級抽取佣金的傳銷犯罪形式,傳銷犯罪的主要獲利來源不是返本付息,而是按人數計酬。

文章的最後,筆者提醒各位玩家在玩遊戲的同時,可要火眼金睛識別傳銷騙局,免得應了廣東的那句老話“貪字得過貧,玩物也喪命”!

作者:康樂律師 專注網遊和電競的法律實務研究,擔任多名主播、電競選手的私人法律顧問,為獨立遊戲工作室和電競俱樂部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解決經紀合同、勞動合同、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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