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24: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約定;民法典21項連帶責任


聊民法典24: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約定;民法典21項連帶責任

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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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24: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約定;民法典21項連帶責任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責任,是指違反義務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義務,才有責任,沒有義務就沒有責任。

義務有2種,一是法律規定的,二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

假如自行約定的某些內容,與法律規定的一樣的,那麼其實是可以不用自行約定的,有點兒浪費時間和精力。

自行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強制性的規定。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的保障。其實,任何權利,都是需要責任的保障。

現實中,有些規定、制度、規章,往往會出現那種無實質性責任規定的權利義務,那麼這些規定就是無力的空話。

另外,責任也必須是具有法律強制性的,不能依靠所謂的自律或自覺性,那是靠不住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按份責任的這條規定 ,對內對外是統一的,即對外也是在能夠確定責任大小時各自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是權利人最喜歡的責任形式之一,因為有連帶的請求權,增加了責任主體的數量,所以對受損害人的保護是加強的。

而且,權利人在選擇追究責任時,是有選擇權的,權利人可以選擇那些有償付能力並且追責成本相對較低的人作為被告。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這是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責任分擔及追償,與前一款權利人的選擇請求權無關。

須注意的是,內部責任份額首先是要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的,只有在難以確定責任大小時才平均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否則不能請求連帶責任。有相當多數量的訴訟案件中,法院都以此條規定駁回了原告要求某個訴訟當事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

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就有:

  •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七百九十一條 ……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八百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九百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主要有”,意思下述僅為舉例常見的,但並不限於下述,一是立法和司法可能作出其他多樣化地適應社會複雜性和發展的承擔民事責任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僅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多種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人民法院根據受害人的請求,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在審理案件之前發佈停止侵害令,或者在審理過程中發佈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決中責令行為人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而且,排除妨礙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三)消除危險;

危險,是一種現實存在的威脅,但實際損失尚未發生。

(四)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的一個客觀前提是“財產仍在責任人的控制佔有下”,如果財產已經滅失,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那麼就不能要求這種方式。

(五)恢復原狀;

實際中,這種方式也是有限制的,即要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前些日子我寫的一篇文章裡寫到過一個商鋪租賃糾紛案件。那個案件中,法院判決書中就認為要求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不合理,因為現有的裝修是對房屋使用價值明顯有增值作用的。

(六)修理、重作、更換;

這裡修理,通常是指對製作、銷售或加工的產品進行修理。假如是損壞了別人的財產後進行修理,應當理解為前面那個責任方式“恢復原狀”。

(七)繼續履行;

履行,是指履行合同之意。

(八)賠償損失;

最常見的責任方式。

(九)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這個如何具體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也就是說,根據這個司法解釋,違約金的數額大於損失的1.3倍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但是,司法解釋裡這個“一般”,意味著並不是絕對的。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發表書面聲明,對錯誤內容進行更正,登載在報紙上、網絡平臺上,報紙的級別、發佈時長、範圍等等,應當與侵害影響範圍相當。

(十一)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主要適用於侵害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的情形。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本身就有一些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根據我的預測,未來懲罰性賠償適用的範圍和頻率會越來越大,立法在這個方面也會不斷增加相應的內容。原因在於現實中很多的賠償請求都面臨著損失舉證困難的情況而造成實際賠償不足,從而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發生率。例如,我寫的署名“李立”或“李立律師”的文章,特別是最近寫的“聊民法典”系列文字,在網上被人直接照搬照抄,但我沒有任何積極性去維權,因為維權的成本遠大於收益,不具有經濟合理性。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合理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不是隨便說一句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就可以的,而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並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後果。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在民事案件中,有關正當防衛的不多見。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必須是緊急的且正在發生的,避險行為必須是不得已的。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適當補償,意味著不是完全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合理的情況下,避險人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以儘可能小的損害保全更大的利益。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沒有侵權人”,比如用手接住了樓上窗戶掉下的小孩,自己身體受到傷害。

這類案件法院裁判得也不多。我讀到過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8年12月判決的一個案子,是“丁勇超與上海市松江區車墩學校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這個案件,法院援引了《民法總則》相同內容的這個條文,判決學校適當補償參加運動會而受傷的學生。雖然我不太認同法院的判決理由,但是這個判決理由角度獨特,所以,摘錄於此:

原告系被告上海市松江區車墩學校九(1)班的學生。2016年10月30日,原告作為被告的學生代表,赴華東師範大學松江實驗中學參加“2016松江區學生‘陽光體育節’田徑運動會”。上午九時左右,原告在跳高比賽中起跳瞬間發生意外,造成左脛骨骨折。根據事後調查形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情況報告表》記載:原告在助跑起跳一剎那,還未起跳,就聽見喀嚓一聲,原告痛苦倒在海綿包上。後續,學校的處理安排大體上都是符合規程的。

事後,原告起訴學校,要求各項賠償。

被告上海市松江區車墩學校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賠償要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才承擔責任。本案原告受傷事故發生在2016年松江區學校陽光體育節競賽期間,主辦單位是松江區體育局與教育局,比賽場地是松江實驗中學,無論是組織還是場地均不受被告安排,原告只是代表學校參賽。原告是在參加跳高比賽起跳時用力過猛,直接摔倒在地面海綿包上,沒有任何第三人侵權,也不存在競賽設施瑕疵,屬於意外事故。事故發生後賽事主辦方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事後也積極陪同原告治療,被告已盡到學校應盡的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也未對原告作過賠償或補償,原告的醫藥費已經由保險公司賠付。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很有意思,分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認為無法律責任,第二部分認為屬於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傷,學校應當補償:

  1. 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的6種情形,其中第(五)中情形為“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本案原告是在參加體育競賽跳高項目中意外受傷,符合該種情形,故被告無法律責任。
  2. 但原告系被告學校的學生,代表被告參加松江區學生運動會,係為被告的學校榮譽參賽而受傷,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沒有侵權人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被告雖然不是侵權人,但被告作為受益人,應當對原告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比如前段時間有個新聞報道,藥店營業員給店裡暈倒的顧客做心肺復甦,救醒了,但肋骨斷了幾根,事後被人告了要求賠償。這顧客,真是恩將仇報。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請求人一般是烈士近親屬。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這個規定,直接來自於現行的合同法。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即違約方的同一行為違反了兩種法律義務。這時違約方既負有違約責任,也負有侵權責任。

選擇了其中一種請求權並得到實現了,另一種請求權就消滅了。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財產優先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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