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0份2019年不起訴決定書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有效辯點

私募基金暴雷後,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實踐中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訴居多。對該罪名涉及的不起訴判例進行深入研究,找出共性進行歸納總結,有利於在辦理該類案件時為當事人爭取取保或獲得不訴、免罰、緩刑等輕罰辯護效果,可以起到山石攻玉之效,具有極其重要的借鑑意義。

為此,筆者通過網絡檢索,查找出2019年最新40份不起訴決定書,並對案件中涉及的被不起訴人的職位,所在單位業務模式進行總結,歸納,總結了以下有效的無罪辯點,以供參考。


一、從法定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1. 不起訴決定書:澤檢訴刑不訴〔2019〕5號

被不起訴人:淮安市**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業務模式:以推廣網約貨運車平臺為由,充值12天為一個週期、返利達23.2%,並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展區域代理等方式公開宣傳該運營模式,吸引社會公眾充值資金。共累計吸收資金人民幣4554萬餘元,尚欠客戶未提現本金約人民幣1733萬餘元。

不起訴理由:公司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依法不起訴。


2. 不起訴決定書:延州檢刑檢刑不訴〔2019〕2號

被不起訴人:於某某

非吸業務模式:在為他人辦理國家養老、醫療保險的過程當中,收取26名受害群眾繳納的錢款人民幣170.8萬元,自己非法佔有人民幣17萬元,案發前已全部退還給被害人。被不起訴人於某某系自首。

不起訴理由:在案發前已經將非法佔有的好處費17萬元全部退還給被害人,其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3. 不起訴決定書:延州檢刑檢刑不訴〔2019〕1號(業務模式及不起訴理由同上)


4.不起訴決定書:宿區檢刑二刑不訴〔2019〕2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系公司經理

非吸模式:楊某某以江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名義,採取消費返利模式,通過召開宣傳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53人非法吸收存款121.5萬元。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負責接待投資人併發放贈品楊家老酒。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投案自首。

不起訴理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5. 不起訴決定書:敦檢公訴刑不訴〔2019〕1號

被不起訴人:肖某某,系湖南***有限公司業務員。

非吸模式:會員最低投資1000元,湖南***公司配送等值的產品,如茶葉、玉石等。每週一至週五按2%給會員返還本金,最終投資1萬元可賺取2萬元,且可以發展下線會員,每發展一名會員可獲得80元消費券,而且從下一級會員處獲得40元消費券。肖某某發展了31人,吸款35萬元,破案後湖南***有限公司將35萬全部退賠。

不起訴理由:系單位委派的職務行為,單位在案發後積極退賠,情節顯著輕微,依法決定對肖某某不起訴。


二、從酌定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

酌定不訴,簡單理解就是可訴可不訴,之所以最終檢察院不訴,是基於行為人具有自首、歸還全部款項、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其中等一種或多種悔罪表現,檢察院認為不訴亦可實現刑法的教育及懲罰功能,因此決定不起訴。實踐中以該類不起訴判例居多,具有重要借鑑意義。


6.不起訴決定書:姜檢訴刑不訴〔2019〕4號

被不起訴人:泰州市姜堰**物資公司

非吸模式:以公司經營需要資金週轉為由,承諾以年息9.6%至24%的高息,公開向34名不特定社會群眾非法吸收存款共計1233.5萬元。案發後,款項已經全部以現金或者以房抵款形式歸還。法定代表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

不起訴理由:具有自首、非法吸收的款項全部以現金或以房抵債形式歸還、認罪認罰等情節,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罰。


7. 不起訴決定書:新檢公訴刑不訴〔2019〕6號

被不起訴人:肖某

非吸模式:因被不起訴人肖某多次在陳某某處以月息2分計息借款,並幫助陳某某從新田縣十字鄉信用社貸款400萬元。2015年2月14日,被不起訴人肖某從陳某某處借得陳某某的銀行貸款資金105萬元,約定以月息2分計息。

不起訴理由: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罰。


8. 不起訴決定書:靖檢訴刑不訴〔2019〕1號

被不起訴人:宋某某,系受仇某某請託。

非吸模式:仇某某(已判刑)以無錫三店、燕某某團隊的名義,以高額返利為誘餌,採用“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代銷返利投資項目,吸收社會不特定人員投資款。被不起訴人宋某某受仇某某請託,誘使集資參與人至仇某某處投資計人民幣226.8萬元,至案發前造成損失計人民幣736061元。案發後,宋某某與仇某某共同退繳225.2萬元。宋某某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不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及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且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不需要判處刑罰。


9. 不起訴決定書:蕉檢公刑不訴〔2019〕10號

被不起訴人:華某某,民間互助會發起人。

非吸模式:以民間互助會的形式,先後發起人民幣500元上標、300元上標、1000元下標的互助會各1場,吸收192人次入會,吸收公眾資金302.9977萬元。因無法返還會款而倒會,造成報案的11名會員直接經濟損失共計48.6563萬元。後其親屬一次性賠償上述11名報案會員經濟損失共24.43465萬元,取得上述會員的諒解。被不起訴人華某某自動投案。

不訴理由: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賠償報案會員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不需要判處刑罰。


10. 不起訴決定書:滬長檢金融刑不訴〔2019〕7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系公司銷售業務員。

非吸模式:摩利投資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批准,組織業務員向社會公開招攬客戶,與客戶簽訂《債權轉讓與受讓協議》、《個人投資諮詢服務協議》等,向客戶銷售利息為7%-14%不等的“理財產品”,承諾保本保息。張某某參與非法吸收資金330餘萬元,未兌付190餘萬元。案發後,張某某在接公安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並積極賠償他人經濟損失。

不訴理由: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積極退賠,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11. 不起訴決定書:津東檢公訴刑不訴〔2019〕9號

被不起訴人:賈某某,系公司銷售經理。

非吸模式:賈某某在**商務諮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朱某某團隊任**,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0,000元,後到公安河東分局投案。

不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免除刑罰。


12. 不起訴決定書:公訴刑不訴〔2019〕13號

被不起訴人:吳某甲,民間會發起人

非吸模式: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貞豐縣境內向**縣汽車站**及車主組織扎會,兩組會中,其中一組會共41個會口,每個會口金額為一萬元;另一組會,共37個會口,每個會口金額為一萬元。會員按照會單約定的順序依次接得會金。兩組會會單金額共計人民幣3254萬元。上述兩組會同時於2018年5月2日發生爛會,吳某甲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後與會員達成協議,後面未接得會錢的會員不再出本金,前面已經接得會錢的會員按時將會金(不再繳納利息)交到吳某甲處,由吳某甲收齊後支付給接會的會員,每月支付會金35萬元,至2019年2月11日止,共支付會員會金350萬元,目前,未造成會員經濟損失,會員對其行為表示諒解。

不訴理由:有自首情節;有悔罪表現,無違法犯罪前科,在案發後採取措施防止會員經濟損失的發生,未造成會員經濟損失,會員也對其行為表示諒解,其犯罪情節輕微。


13. 不起訴決定書:辛檢訴刑不訴〔2019〕5號

被不起訴人:程某某,系民間合作社對賬員。

非吸模式:晉州市聯盟農業服務專業合作社未經相關部門審批,在晉州市**莊、**莊、**村、**村、**莊等村成立代辦點,以月息三釐五的利息並獎勵實物的方式非法向公眾吸收存款。程某某在合作社負責每個月1號、10號、月底三次和村代辦員對賬,偶爾去代辦點送款或取款;沒有實際吸收過公眾存款的行為,也沒有做過與吸收存款相關的宣傳活動。

不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情節,可以免除刑罰。


14. 辛檢訴刑不訴〔2019〕6號(非吸模式及不訴理由同上例)


15. 不起訴決定書:滬靜檢金融刑不訴〔2019〕2號

被不起訴人:韓某某,系公司財富中心經理,後離職。

非吸模式:**資本上海分公司以13.2%-15.8%的高額年化收益為誘,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2015年2月,被不起訴人韓某某入職**資本上海分公司,任**資本上海分公司財富中心經理,2015年12月被降職為大團隊經理,2015年年底離職。在職期間主要負責分管單據報銷、公司固定資產盤點、人員招募等行政和人事工作。2018年4月10日,韓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不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其為行政人員,不負責管理業務團隊,未直接從事非法吸收資金業務,職級較低,參與時間較短,且具有自首情節,系從犯,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16. 不起訴決定書:宿區檢刑二刑不訴〔2019〕4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系公司業務員

非吸模式:楊某某以江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宣稱擴大經營,採取消費返利模式,通過召開宣傳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53人非法吸收存款121.5萬元。王某某幫助江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外介紹集資參與人,並在淮安市區設立報單點接收集資款。另查明,王某某於2018年4月10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投案自首。

不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退贓等情節,可以免除刑罰。


17. 不起訴決定書:石檢公訴刑不訴〔2019〕3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系公司業務總監

非吸模式:**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僅通過簽訂資金託管協議並許以月息1.2%-2%的方式向社會公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黃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間,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271萬元。案發後,黃某某主動投案,並退還集資款共計3萬元,取得了部分投資人的諒解。

不訴理由:情節輕微,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從犯,有自首情節,系初犯,且已向部分投資人退還集資款共計3萬元,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8. 不起訴決定書:津南檢公訴刑不訴〔2019〕7號

被不起訴人:龐某某,系公司行政主管

非吸模式:龐某某於2015年4月入職**公司,任行政主管,負責公司後勤管理工作,為他人實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提供幫助,後在山東省威海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主動退賠人民幣8萬元,並自願認罪認罰。

不訴理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系立功;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19. 不起訴決定書:津東檢公訴刑不訴〔2019〕10號

被不起訴人:韓某某,系公司業務員。

非吸模式:韓某某2017年7月1日通過網上招聘入職**商務諮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系**團隊**,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90,000元。後主動投案, 主動退賠違法所得19914元。

不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退賠情節,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


20. 南市青檢刑不訴〔2019〕30號

被不起訴人:韓某某

非吸模式:2015年起,韓某某成立廣西助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對外宣傳,以拉投資人入夥公司投資或居間借貸擔保的方式,以廣西助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廣西助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吸收資金,並承諾能在固定時間給投資人一定的利息(1%-2%)。被害人投資金額達125萬元。

不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21. 不起訴決定書:南市青檢刑不訴〔2019〕31號(模式及理由同上例)


22. 不起訴決定書:滬長檢金融刑不訴〔2019〕3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系公司經理

非吸模式:邵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設立、運作的**公司等當天系融資平臺,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組織銷售團隊,採用召開推介會、打電話、制發宣傳單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銷售年化利息為3.65%-17%不等的含有虛假成分的債權轉讓、基金等“理財產品”,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王某甲先後擔任**公司**團隊**,參與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24850000元,未兌付3818000元。此外,王某甲親屬購買上述“理財產品”200000元。王某甲到案後已退出全部佣金共計26000元。

不訴理由: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退出全部佣金,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免除處罰。


23. 不起訴決定書:深寶檢刑不訴〔2019〕12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系公司業務員

非吸模式:王某某(已判刑)、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以**公司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設分公司、辦事處,通過發放宣傳冊、召開媒體推薦會、組織投資者實地考察等途徑,向社會公眾謊稱公司旗下有多家經濟實體項目和通過對沖基金、放大資本獲得增值等,以**公司和**公司為借款主體,與社會不特定對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4個月到1年不等,月息4-5%。先後在多地設立分公司或指定負責人,發展業務團隊,通過公開宣傳的方式,進行借款融資。根據客戶投資金額給予分公司負責人或業務團隊30%-50%的提成,分公司負責人或業務團隊內各層級人員再按相應的比例進行分成。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受李某乙的指使,負責接待李某乙團隊發展的到**公司進行考察的投資客戶,協助將《借款合同》郵寄給投資客戶;後成為河南洛陽、江西贛州、四川成都的市場負責人;同時作為李某乙業務團隊的業務、資金的核算人員,負責與**公司的財務人員核算團隊的佣金提成。2018年1月29日9時20分許,李某甲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不訴理由:李某甲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24. 不起訴決定書:石檢公訴刑不訴〔2019〕2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系公司業務員。

非吸模式:**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僅通過簽訂資金託管協議並許以月息1.2%-2%的方式向社會公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陳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間,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199.5萬元。案發後,陳某某主動投案,並退繳違法所得15萬元。

不訴理由:情節輕微,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有自首情節,系初犯,且已退繳違法所得15萬元,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三、 從存疑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


25. 不起訴決定書:新檢刑二刑不訴〔2019〕18號

被不起訴人:新沂市**置業有限公司

非吸模式:李某某(已提起公訴)在以新沂市**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開發新沂市馬陵山鎮第一街區房地產項目期間,由於資金短缺,以公司和個人名義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採取口口相傳的宣傳方式,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案金額2000餘萬元。

不訴理由: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新沂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26. 不起訴決定書:肥檢公訴刑不訴〔2019〕18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

非吸模式:以投資有保障、利息高為誘餌,先後介紹常某某、趙某某、薛某某等群眾向邯鄲市金升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投資,共介紹吸收資金40萬元,李某某從中獲取利息差,最後導致群眾資金無法兌付。

不訴理由: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院仍然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7. 不起訴決定書:澤檢訴刑不訴〔2019〕4號

被不起訴人:謝某某,系公司客服和財務負責人。

非吸模式:淮安市**網絡有限公司利用其公司開發的APP平臺(**、**司機),以推廣網約車平臺為藉口,以12天為一個週期返利23.2%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公眾號推廣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涉案金額達45546593.3元,案發時共計提現34752278元,未兌付本金1733萬餘元。2018年4月26日因資金鍊斷裂,無力支付本金及返利從而引發眾多受害人報案。被不起訴人謝某某作為公司客服和財務負責人,積極參與公司吸收資金過程中的各項活動。

不訴理由: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28. 不起訴決定書:澤檢訴刑不訴〔2019〕1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乙(非吸模式及不訴理由同上例)


29. 不起訴決定書:澤檢訴刑不訴〔2019〕2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甲(非吸模式及不訴理由同上例)


30. 不起訴決定書:澤檢訴刑不訴〔2019〕3號

被不起訴人:皇甫某甲(非吸模式及不訴理由同上例)


31. 不起訴決定書:興檢訴刑不訴〔2019〕6號

被不起訴人:興化市**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非吸模式:興化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耿某甲以被不起訴單位興化市**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劉某某、蔡某某、葛某某等20餘名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700餘萬元,且已不能償還,擾亂社會主義市場金融秩序。

不訴理由: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院仍然認為興化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雖然耿某甲以單位名義對外非法吸收資金,但是否體現單位意志、是否為單位利益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決定對興化市**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不起訴。


32. 不起訴決定書:天秦檢公訴刑不訴〔2019〕8號

被不起訴人:何某

非吸模式:天水**實業有限公司與**村委會合作進行**村新農村建設項目,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書,天水**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即被不起訴人何某在麥積區**村項目地址修建“**小區接待中心”用於房屋銷售的宣傳,2013年3月,被不起訴人何某夥同另兩名被不起訴人陝西**投資有限公司法人郝某甲、招商部經理郝某乙在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宣傳銷售100%產權的商品房,以簽訂認購協議的形式,承諾到期無法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退還購房者認購款並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為保證,面向社會不特定購房群眾120人,由天水**實業有限公司出納即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每人收取10萬至15萬不等的認購款,同時代**公司與購房者簽訂認購協議,非法吸收商品房認購款達1705萬元,何某以簽訂認購協議的形式,提高不法利率的辦法非法吸收存款,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何某收取認購款後不按認購協議履行合同,致使損害購房者切身利益,社會影響非常惡劣。

不訴理由: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何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一案,不符合起訴條件。


33. 不起訴決定書:天秦檢公訴刑不訴〔2019〕11號

被不起訴人:郝某乙(非吸模式及不訴理由同上例)


34. 不起訴決定書:天秦檢公訴刑不訴〔2019〕10號

被不起訴人:郝某甲(非吸模式及不訴理由同上例)


35 . 不起訴決定書:天秦檢公訴刑不訴〔2019〕9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非吸模式及不訴理由同上例)


36. 不起訴決定書:辛檢訴刑不訴〔2019〕8號

被不起訴人:谷某某

非吸模式:晉州市**合作社實際股東為李某某等人,該合作社在晉州市**村設立代辦點,向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其中被不起訴人谷某某協助其妻子張某某在**鎮**村代辦點辦理業務,報案群眾指認谷某某非法吸收存款634820元,涉及7戶。

不訴理由: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7戶報案人與其家人的證言相互矛盾,並且該7人自身證言相互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並且李某某、張某某、被不起訴人谷某某的供述與7戶報案人的證言不符。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37. 不起訴決定書案號: 津麗檢公訴刑不訴〔2019〕1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系分店股東。

涉嫌非吸模式:宋某某夥同他人利用“通和商城”網購平臺運營模式,在無任何盈利項目的情況下,以繳納4800元成為會員享受購物優惠,通過拉攏他人獲取獎勵的名義,採用口口相傳、微信朋友圈、公開講課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進行宣傳大肆吸收會員。宋某某自創靜態模式,以4800元的3倍14400元作為靜態投入基數,以整數倍投入後享受1倍的年收益和1倍積分,積分可以兌換等額商品,以此巨大利益誘惑他人投資。宋某某先後在天津市東麗區、津南區、武清區、靜海區、大港區設立了7家線下實體店,吸收公眾存款達16億餘元。為維持運營,宋某某無限擴大會員規模,以新會員投入資金償還老會員到期高額本息回報,根本未將吸納的資金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宋某某用大量資金購買豪宅豪車、肆意揮霍,藏匿轉移大量錢款,致使數億元集資款不能返還。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為東麗區一店的店員及股東負責積分結算和發展投資會員,發展下線會員11人,涉案金額388800元,獲利20餘萬元。

不訴理由: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的會計審核報告沒有認定張某某吸收資金的金額和人數,本案證據亦不足以證實張某某有公開宣傳和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38. 不起訴決定書:陽城檢刑不訴〔2019〕2號

被不起訴人:謝某某,系公司掛名法人。.

非吸模式:黃某甲與黃某乙(實際所有人,已判決)、潘某某(任法人,已判決)等人約定由黃某乙出資,黃某甲組織策劃培訓業務人員,潘某某負責經營,在山西省陽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街****底商開辦了山西**投資有限公司。公司採取在公共場所發放傳單等資料的方式進行公開宣傳,以黃某丙(不起訴)所開辦的廣西**化工有限公司作為投資第三方,簽訂三方協議,承諾高額利息回報,承諾由該公司擔保還本付息為誘餌,虛假宣傳,誇大山西**投資有限公司的實力,展示山西**投資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註冊資料騙取投資人信任,招攬社會不特定公眾通過該公司投資。謝某某的行為屬本案內共同犯罪,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不訴理由: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謝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間,未到過陽泉,也未參與山西**投資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山西**投資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為武某某。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謝某某在出任山西**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與黃某乙、黃某丙有過預謀;無法證實謝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參與過山西**投資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也無法證實山西**投資有限公司吸收客戶的存款之後是否經謝某某賬戶流入黃某乙賬戶;對三方合同中謝某某的個人印章是否為謝某某提供也無充分證據。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決定對謝某某不起訴。


39. 不起訴決定書:海檢訴刑不訴〔2019〕14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

非吸模式:犯罪嫌疑人閆某某(另案處理)註冊成立了浙江**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以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並由上述6家公司共同註冊成立浙江**控股集團(以下簡稱**集團)。**總公司設計發了多種投資理財產品,採取"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面向全國各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有"抵押寶"、"信用寶"、"淨值寶"、"流轉寶"、"紅利寶"和"金娛寶"六種,分為3,6、9、12個月購買期限,其中"淨值寶"和"流轉寶"尚未推廣,無吸收資金。經統計,線上平臺投資人共計2.4萬人,投資金額達9.9億餘元,涉及31個省(市、自治區);線下未兌付群眾投資合同5490餘份,涉及20個省(市、自治區),共計4.16億餘元。

不訴理由: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海州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對王某某不起訴。


40. 不起訴決定書:泊頭市院公訴刑不訴〔2019〕1號

被不起訴人:賈某某,系公司副總。

非吸模式:犯罪嫌疑人賈某某系左某某經營的河北**公司副總,負責對外發放貸款。孟某某夥同肖某某、霍某某、牛某某(在逃)等人,未經國家批准以河北**公司和北京**公司的名義,高利息為誘餌,承諾高息回報,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1376萬元,大部分未能歸還。賈某某負責將非法吸收的存款向外放貸。

不訴理由: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泊頭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主犯左某某尚未到案,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不能確定,依法決定對賈某某不起訴。


四、總結

不起訴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有三種類型,分別為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又稱存疑不起訴)。法條依據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四款。


從上述不起訴文書中,歸納本罪存在以下特點:

1.酌定不起訴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適用的比例比較大,自首、退贓是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應當精準把握,。

2.案件證據問題是非法吸收公眾罪的一大辯護突破點,存疑不起訴也佔有相當大比例。

(以上內容是本律師在經辦私募基金犯罪案件過程中的反思與總結,行文倉促,歡迎各位同行一起探討交流,共同提高刑辯技術。廣強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李偉,寫於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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