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11名男子非法捕撈,主犯朱某獲刑一年

江陰11名男子非法捕撈,主犯朱某獲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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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要坐牢。日前,江陰市法院對朱某某為首的11人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施非法捕撈的犯罪行為依法進行判決,首犯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等11人於今年4月至6月長江流域禁捕期間,使用刀魚網、三指網、四指網等禁用工具,在江陰市申港街道新溝閘北側、江陰市韭菜港長江水域,採用時分時合、分工合作的形式非法從事捕撈。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參與14次,非法捕撈漁獲物共計131公斤。而早在2020年1月,朱某某就因醉酒後駕駛被江陰市公安局查獲,從事非法捕撈活動時,正處於取保候審期間。

另查明,被告人到案後,朱某某主動繳納2000元生態修復費用、扣押在案,其餘10名被告人分別書面承諾以取保候審金作為生態修復費用,在案件生效後用於修復長江水域生態環境,費用在1000元至50000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某等11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某等3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最終,主犯朱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並處罰金3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3000元。其他10名被告人中,8人分別判處拘役一個月至五個月不等,2人分別判處罰金5000元和2000元。扣押在案的捕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江陰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退捕禁捕工作全面展開的背景下,此次審判將審判職能和普法宣傳有機結合,由江陰市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一法庭在申港街道江南花園社區採用巡迴審判的形式進行,重在起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共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漁政執法隊員、漁民代表、護漁員、港口企業職工代表等70餘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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