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哥們做擔保,結果惹得一身騷

李思琪 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所

隨著社會刺激消費,“貸款購物”、“貸款投資”等方式日漸成為了目前生產生活中的常態。在面臨大額借款或貸款時,出於對資金的保護,出借方往往會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擔保。除了自身財產擔保以外,以“保證人”擔保的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出於親戚關係或朋友關係等情誼為親友、好友的借款行為進行擔保。殊不知,一不小心就會付出代價!

一、案例

2017年,唐某在史某經營的某化肥經銷處購買化肥,欠貨款25000元,約定月利率1.2%,故出具欠條一份,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經多次催要唐某和徐某,至今未還欠款。故史某將徐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徐某承擔保證責任。

二、法院認為

此案經審理後,法院認為,被告徐某為唐某賒購化肥款擔保,沒有約定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依法應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原告史某與唐某約定,唐某給付原告史某化肥款的時間是春節前,即2018年2月5日。原告於2018年4月13日到本院立案,起訴被告徐某擔保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中斷,被告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徐某立即給付貨款25000元,2017年3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22個月利息6600元,2019年1月29日後的利息,以25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2%計算至實際給付時止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法院判決

法院判令被告徐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給原告史某化肥款25000元,2017年3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22個月利息6600元,2019年1月29日之後被告給付原告的利息以25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2%計算至實際還給付時止;被告徐某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唐某追償

四、律師分析

針對上案來說,徐某出於朋友情誼關係為唐某做擔保,由於出具的借條中,沒有約定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最終,法院依法認定為連帶保證責任,據此,徐某也因此付出了金錢的代價。

在生活中,許多人出於情誼或者是“面子”,為周圍的親戚朋友做擔保,但隨後惹一身騷,那麼,作為擔保人,如何降低擔保所帶來的風險呢?

(一)

儘量不要做擔保,建議借款人首選物保

“擔保”意味著責任,在對被擔保人的信譽、償還能力等因素沒有足夠把握或者是足夠了解的情況下,儘量不要為他人做擔保,以避免一旦被擔保人無法償還借款時,保證人在此時需承擔起返還借款的責任,造成自我損失。

如在知悉親戚朋友想要自己做擔保時,可以先建議被擔保人先用自己的財產,比如房產、車子等物來進行物保,不一定非得選擇人保的方式。

(二)無物保情況下,人保務必約定保證範圍

如若被擔保人無物保的情況下,務必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約定保證範圍。這是因為保證一般分為兩類,一類為一般保證,另一類為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這兩種保證的最大區別就為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換句話說,一般保證債務中債權人想要錢不能直接來找保證人要,必須先去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借款(貸款)合同問題。否則,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存在三種例外情況: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由於在日常的擔保活動中,往往在擔保人一欄簽字時,只寫了“擔保人: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此種情況下,法院多認定為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為了降低擔保人自己的風險,在擔保時,建議在擔任人一欄中增添“一般保證人:XXX”,進一步減少保證人的風險。

(三)提倡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通俗來說,就是為了保證自己如果承擔保證責任以後,可以順利的實現對債務人的追償。例如:債權人某甲要求債務人某乙必須提供人保的前提下,某乙找到某丙做擔保人,某丙在為某乙承擔人保的同時可以要求某乙為自己提供一份反擔保(最好是名下的房產、車子一類)。如果某丙替某乙代為償還了債務,可以通過拍賣被擔保人反擔保的物權來減少自己的損失。

總之,在為別人做擔保前,必須先深入瞭解被擔保人的經濟狀況,個人信譽等因素後再做決定,切勿因為“面子”意氣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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