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檢察院發佈2019年度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典型案例

全國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案件辦理推進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發出信號——

按下掃黑除惡“重啟鍵”,

確保收官之年預期目標實現

省檢察院發佈2019年度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典型案例

4月22日,全國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案件辦理推進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召開。


4月22日,全國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案件辦理推進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舉行。山西、江蘇、福建、河南、四川五個省級檢察院就涉黑涉惡案件辦理,特別是統籌疫情防控常態化與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作了經驗交流。

在全國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的關鍵節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此次會議傳遞了哪些信號?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收官之年,檢察機關辦理涉黑涉惡案件有哪些要求?


嚴密部署高位推動

疫情防控專項鬥爭兩不誤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陳國慶講話強調,全國檢察機關要因時制宜謀劃好疫情防控背景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制勝之策,按下包括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在內的各項檢察工作的“重啟鍵”,儘快把已經部署的工作鋪開來,抓緊把前期落下的“功課”補上來,特別是要突出抓好涉黑涉惡案件辦理工作。

“今年以來,我們明確省轄市檢察院檢察長為涉黑案件‘第一責任人’,統籌領導涉黑案件辦理工作,對案件質量負總責。各市級院檢察長在介入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出庭指控等重要節點,逐案組織聽取彙報,逐案推動案件嚴格依法辦理,較好地解決了目前部分地區存在的專項鬥爭‘兩頭熱中間冷’局面。”河南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在作經驗交流時表示。

“疫情期間,我們充分運用分案策略,對因疫情影響無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區分不同情況及時分案處理。比如,在許某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2名非骨幹以上成員因在新疆等地服刑,我們及時分案起訴。”四川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在與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門就遠程提訊、視頻開庭、律師視頻見證等方式、效力達成共識後,該省三級檢察機關還充分發揮網信、刑執等內設部門作用,運用“三遠一網”提訊、會見、開庭3278件次。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江蘇省檢察機關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毫不懈怠。今年以來,江蘇省檢察院掃黑辦共召開12次會議,案件指導組先後開展涉信息網絡黑惡犯罪專項整治、在逃人員跟蹤建檔等工作;綜合信息組及時印發專項鬥爭工作要點,組織開展移送線索跟蹤、重點領域犯罪調研等工作。

全國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受到了疫情的一定影響,但總體保持了依法嚴懲態勢。今年年初至3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涉黑涉惡案件1570餘件3640人,起訴990餘件6210餘人;批捕涉疫刑事案件2490餘件2960餘人,起訴1740餘件2130人。全國掃黑辦及最高檢掛牌督辦的109件案件中,已辦結68件,辦結率為62.4%。

攻堅克難精準發力

嚴把辦案質效關

“今年,最高檢掃黑辦將逐月通報省市兩級院統一把關及改變定性涉黑涉惡案件情況,推動‘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辦案原則落地落實。”陳國慶表示,最高檢掃黑辦今年還將進一步加強對重大涉黑涉惡案件的督促督導,確保督辦效果。

統計顯示,截至今年3月底,在審查起訴環節尚未審結案件數佔受理審查起訴涉黑涉惡案件的7.4%。

涉黑涉惡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後,檢察機關的辦案任務仍將十分艱鉅。檢察機關如何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推進依法精準打擊?各地都在積極想辦法、不斷完善舉措。

今年以來,在河南省掃黑辦的組織協調下,河南省檢察機關在與公安機關、法院充分溝通後規定,所有涉黑案件均要指定異地管轄,省轄市級檢察院負責市級公安機關主偵的掛牌督辦和重大複雜涉黑案件的審查起訴。確有必要的,還可以由案發地以外的省轄市檢察機關辦理。

為提升辦案質效,山西省檢察機關統一調配辦案力量,組成“大要案大兵團”作戰團隊。“在涉黑涉惡案件辦理中,專案組與一審辦案人員充分溝通交流,確保案件處置的整體性、一致性。”山西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在經驗交流時介紹。

涉黑涉惡案件也要積極開展、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高檢要求各地在依法辦案前提下,對自願如實認罪、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的黑惡勢力犯罪中初犯、偶犯、從犯、未成年犯,原則上都要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未落實的,須在審查報告中說明理由,報分管檢察長審定。鑑於涉黑涉惡案件的特殊性,開展和適用認罪認罰工作要加強與公安、法院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法委的理解與支持,切實避免在審判階段出現反覆。

福建省檢察機關將依法嚴懲方針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機結合,強化偵、控、辯、審各方協作配合,同時通過編髮典型案例、開展庭審觀摩、組織刑法學年會論文研討等方式,引導辦案人員明確適用標準、提升適用積極性。專項鬥爭以來,共對48起涉黑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佔案件總數54.55%,每案庭審時間平均節省約60%,其中認罪認罰被告人有罪供述在指控涉黑犯罪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有14起。

據瞭解,最高檢將定期通報涉黑涉惡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情況。

緊緊圍繞“六清”工作部署

推動建立長效常治機制

今年是三年為期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收官之年,“打傘破網”“打財斷血”情況是涉黑和重大涉惡案件辦案成效重要的評價指標。會議指出,各地檢察機關要緊緊圍繞“線索清倉”“逃犯清零”“案件清結”“傘網清除”“黑財清底”“行業清源”“六清”工作部署,依託四大檢察職能,在辦案中深挖黑惡勢力犯罪根源,剖析重點行業領域監管漏洞,通過制發檢察建議,及時預警預判,促進重點地區、行業和領域加強監督管理,從源頭遏制黑惡勢力滋生蔓延。

“福建省檢察院梳理彙總了2019年檢察機關辦案中發現或者收到群眾舉報的324條保護傘線索,移送省紀委監委。同時,對2019年全省檢察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的線索進行逐一核查。”福建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

針對涉黑涉惡案件及涉疫案件暴露出的監管薄弱環節,四川省檢察院制定《關於全省檢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運用檢察建議推進城鄉基層治理的意見》,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每案必建議”專項活動,切實發揮檢察建議在推進源頭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據統計,全國檢察機關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過程中發出檢察建議10852件。其中,辦理涉黑案件中發出檢察建議2544件,佔起訴認定涉黑案件的64.7%;辦理涉惡案件中發出檢察建議8308件,佔起訴認定涉惡案件的35.7%。收到回覆9765份,收到回覆率90%。

“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邊推進邊總結,對行之有效的制度規範和工作做法,注意總結推廣和鞏固深化。各省級檢察院掃黑辦要全面梳理本省特色經驗做法,推動健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長效常治機制。要在上級檢察機關和當地黨委政法委的統籌下凝心聚力,確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現預期目標。”會議最後強調。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梁誠 編輯:劉雅


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4月23日,廣東省檢察院通報2019年廣東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辦案情況(傳送門),並從廣東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篩選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利劍出鞘,保護科技“獨角獸”

被告人黃禮強、錢振鵬等四人

侵犯商業秘密一案

【案件事實】

北京麒麟合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麒麟合盛科技公司)是麒麟合盛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麒麟合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簡稱麒麟合盛網絡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麒麟合盛網絡公司亦派駐員工至麒麟合盛科技公司工作。麒麟合盛科技公司、麒麟合盛網絡公司(下合稱APUS公司)設計開發手機安卓系統清理軟件,並有APUS Launcher、TurboCleaner、Power+Launcher等產品投入市場。

被告人黃禮強、錢振鵬、李嫻、裴智松曾受僱於麒麟合盛科技公司、麒麟合盛網絡公司。黃禮強曾任APUS Launcher、TurboCleaner、Power+Launcher等產品的產品經理,負責產品設計,有接觸產品文檔、設計文檔權限;錢振鵬曾任TurboCleaner、Power+Launcher等產品的開發工程師,負責相關產品的源代碼開發,有接觸產品文檔、設計文檔和源代碼的權限;裴智松曾任Power+Launcher等產品的開發工程師,負責相關產品的源代碼開發,有接觸產品文檔、設計文檔和源代碼的權限;李嫻曾任商業化運營負責人,負責公司商業化運營工作,掌握公司商業化思路、策略、經營分析成果等。被告人黃禮強、錢振鵬、李嫻、裴智松合謀,利用在公司工作掌握的產品源代碼、商業運營資料等商業秘密,研發與公司類似的手機安卓系統清理軟件產品營利,並在離職前將相關資料保存帶走。2016年下半年,黃禮強、錢振鵬、李嫻、裴智松籌備設立新公司,利用在公司工作時掌握的商業秘密,開發設計手機安卓系統清理軟件。2016年10月26日,上海厚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簡稱厚乘公司)成立,後以廣州市天河區太古匯1座38層為辦公地點。被告人黃禮強是厚乘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負責產品設計及公司運作;李嫻是厚乘公司商業化負責人;錢振鵬、裴智松等人是程序員,進行程序設計。厚乘公司營利性業務為手機安卓系統清理軟件,包括Color Booster、Color Cleaner-Clean Memory等產品,上述軟件基本功能相同。

經鑑定,Color Booster軟件源代碼中,至少存在67個函數,與北京麒麟合盛科技有限公司Power+Launcher、Turbo Cleaner軟件源代碼相同或實質相似。上述67個函數的源代碼技術信息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經查,自2016年8月9日起,通過上傳到互聯網應用市場供用戶下載使用,並通過與各知名平臺合作的廣告費用營利,厚乘公司賬戶獲利共計98975.3美元,以抓獲當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6.871計算,約合人民幣680059.29元。

【訴訟過程】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黃禮強、錢振鵬、裴智松、李嫻被抓獲歸案。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分別於2018年1月16日、2019年3月21日以各被告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變更起訴(部分事實變更)。同年5月16日,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各被告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二年四個月十五日至二年三個月十五日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二十四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的罰金,對各被告人及其公司上海厚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680059.29元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案件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離職員工竊取“前東家”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涉案被害民營企業是入選科技部榜單的市值達10億元的“獨角獸”公司,其開發的安卓手機清理軟件等產品市場佔用率高,在國內乃至國際都有較強的競爭力。本案發生在企業準備上市之際,且涉案被侵權的安卓手機清理軟件又是企業的重要商業秘密,案件辦理的效果對企業的生存、發展有至關重要的影響。該案的成功辦理,不但使被害企業保住了其核心技術和競爭力,也為解決互聯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侵權鑑定、損失計算等難題提供了可借鑑經驗,法制日報、搜狐網等媒體對該案進行了報道,案件辦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及時調整思路,引導偵查取證,解決侵權鑑定、損失計算等難題。本案核心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是否侵犯及如何侵犯了被害單位的商業秘密。檢察官採用核心代碼比對替代傳統的全代碼比對,解決鑑定工作量大、耗時長、費用高的問題;從非法獲利方面著手,解決侵權損失計算難的問題。本案的成功辦理為侵犯互聯網、科技類企業商業秘密犯罪的取證、鑑定、指控提供了示範樣本,更好地幫助企業維權、指引司法辦案,為保護民營經濟保駕護航。


精準打擊侵權犯罪,推動填補防控漏洞

廣州逄博等五人假冒註冊商標一案

【案件事實】

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逄博在其位於廣州市白雲區蕭崗十五社的眼鏡加工廠內,先後僱用被告人朱性仲、王繼龍、盧作雄、莫三妹,未經卡爾蔡司股份公司、卡爾澤斯視覺有限公司許可,生產假冒“ZEISS”、“SOLA”註冊商標的眼鏡片,並進行銷售。另查明,被告人逄博還夥同卡爾蔡司光學(廣州)有限公司員工在上述期間內,多次盜竊該公司成品及半成品眼鏡片,並在上述眼鏡加工廠及其經營的銷售門店內加工和銷售。

2017年4月18日,公安機關查獲上述眼鏡加工廠及銷售門店,繳獲假冒“ZEISS”、“SOLA”註冊商標的成品眼鏡片1070片(共價值人民幣947370元);繳獲盜竊的成品眼鏡片10片(共價值人民幣2520元)、半成品眼鏡片3925片(共價值人民幣366703元)。

經統計,被告人逄博銷售的假冒“ZEISS”註冊商標的定製鏡片共價值人民幣292762元。

【訴訟過程】

2018年2月5日,黃埔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逄博犯假冒註冊商標罪、盜竊罪,被告人朱性仲、王繼龍、盧作雄、莫三妹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黃埔區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6月29日,黃埔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逄博的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八萬元;被告人朱性仲的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王繼龍的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盧作雄的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莫三妹的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逄博、朱性仲、王繼龍、盧作雄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12日作出生效判決,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在案件審查辦理當中,檢察機關的主要做法是:(1)準確認定註冊商標適用商品範圍。一方面發函國家商標總局,核實“ZEISS”註冊商標依國際協定指定領土延伸至我國時的真實情況,另一方面引導公安機關調取“ZEISS”註冊商標在國際註冊簿上登記信息。最終查實“ZEISS”是由WIPO國際商標辦公室註冊並核定商品範圍,與相關國際公約設立的國際註冊簿上登記信息相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當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2)確定被害單位《鑑定證明》的證據資格和適當運用。蔡司公司出具的《鑑定證明》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是本案的關鍵。黃埔區檢察院一方面引導公安機關組織蔡司公司員工使用專業設備進行檢測,全程派員在場監督,並同步錄音錄像,提高鑑別的客觀性。另一方面要求蔡司公司詳細說明鑑別的過程和技術依據,並提供相關書證在不公開庭審中給予法官參考。(3)庭審當中通過出示蔡司公司與代理商的交易合同,指出其中的折扣條款,並通過確定出庭的鑑定人員確定《價格認定結論書》合法、客觀,有力駁斥被告人關於蔡司公司與代理商的交易價格低於個別涉案產品鑑定價格為由,否認《價格認定結論書》的證據效力的辯解意見;(4)加強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控提醒。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蔡司公司使用的有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範圍不全面,有關產品被商標侵權存在無法獲得刑法保護的風險,故向蔡司公司制發了《檢察建議書》,提高其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範能力。蔡司公司收到《檢察建議書》立即回覆,並由中國區總裁帶隊到檢察機關交流座談,簽署《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合作備忘錄》。

本案系一起行業內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證據情況複雜,侵權行為和犯罪數額認定存在證據和法律適用疑難。檢察機關通過全面收集補充證據,準確認定相關證據的證據資格並加強庭審舉證質證的力度,實現了對商標侵權刑事案件的精準打擊,同時還將檢察履職延伸到推動企業加強知識產權風險漏洞填補,切實加強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案件辦了,企業活了

深圳黃沛瑜、王鵬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件事實】

2002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黃沛瑜就職於中興通訊公司,擔任過射頻工程師、無線架構師、RRU芯片產品經理等職務;2008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王鵬就職於中興通訊公司西安研究所,擔任過RRU部門研發工程師、有源天線A8808項目負責人等職務。2014年年中,被告人黃沛瑜接受了某研究所5G有源天線原型機的技術外包項目。被告人黃沛瑜將項目掛靠在深圳森博興業科技有限公司,與上述研究所先後簽訂了四份《項目技術研發外包合同書》,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235萬元。被告人黃沛瑜將該項目交給被告人王鵬負責技術落地。黃沛瑜作為項目總負責人,負責合同談判和簽訂、財務,參與需求論證等工作;王鵬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射頻設計以及統籌彙總其他人員提交的技術文檔、硬件、軟件等工作。研發完成後按照合同約定分階段向上述研究所交付了一臺5G有源天線原型機和相關技術文檔。並在2015年到2017年期間分5次收取了項目經費人民幣235萬元。


經鑑定,被告人王鵬通過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交付的技術文檔與中興通訊公司的《有源天線接收鏈路指標分解-LTE FDD》文檔具有同一性,被告人王鵬通過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向已離職人員雷紅髮送的“邏輯.7z”技術文檔與中興通訊公司的《3228 FGPA設計方案A》文檔具有同一性。


經鑑定,《3228 FGPA設計方案A》和《有源天線接收鏈路指標分解-LTE FDD》文檔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中興通訊公司通過制定《公司業務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商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等多個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信息安全承諾書》,對文檔進行集中加密存儲等方式,對公司上述技術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中興通訊公司上述技術信息已應用在R8862、R8862A等RRU產品的設計與研發中,產品已商用並在海內外銷售,能夠給中興通訊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經評估,上述文檔商業秘密的評估值為人民幣430萬元。

【訴訟過程】

2019年6月28日,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黃沛瑜、王鵬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5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沛瑜、王鵬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兩被告人認罪認罰,均未上訴。

【案件評析】

本案系國內首宗涉及5G技術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積極發揮主導作用,精準引導偵查。針對涉案商業秘密的來源、流轉途徑、保存方式、犯罪嫌疑人的獲利情況等方面列明瞭十餘條補充偵查提綱,精準引導公安機關開展取證工作,調取了多份關鍵證言,理清了涉案商業秘密的用途特點以及洩漏途徑,為準確指控犯罪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檢察機關沒有“就案辦案”,而是積極作為,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利。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了解到被告人黃沛瑜在中興通訊公司工作十餘年,系公司通訊技術領域的專家級人才,其在2016年離職,創立深圳希諾麥田公司進行無人機圖像傳輸技術自主研發,系公司的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公司擁有多個發明專利,並且屬於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因涉本案導致公司經營困難。為此,檢察機關專門向中興通訊公司調查座談了解情況,中興公司反饋黃沛瑜在工作期間為公司做出了很大貢獻,離職創業後沒有使用到中興公司的技術,只要黃沛瑜認罪悔罪並賠償損失,公司願意對其諒解。經過釋法說理,最終兩被告人賠償了中興通訊公司損失,並取得了諒解。檢察機關及時建議偵查機關對兩名被告人改變強制措施,深圳希諾麥田公司得以繼續經營,有效地避免了“案件辦了,企業垮了”。最後,檢察機關綜合兩名被告人屬於初犯偶犯,未造成嚴重後果,並且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兩被告人認罪服法。案件辦理取得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打早打小,全面護航

東莞喻福先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件事實】

被告人喻福先於2004年進入東莞市清溪鎮重河村明門(中國)幼童用品有限公司繫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任設計中心資深協理,負責設計中心一課的管理及產品設計打樣,新產品的結構構思、提案及改善等工作,掌握明門公司相關的商業秘密,並與公司簽訂了《商業秘密保護與競業限制協議書》等保密協議。2017年5月左右,喻福先與公司外人員蘇佩崇商量共同開發嬰兒電動搖椅、嬰兒床等產品,用於銷售謀利。喻福先利用其職務便利,先後從明門公司設計中心竊取嬰兒電動搖椅、嬰兒床零部件等幼童產品及零配件,其中包括明門公司未上市銷售的研發產品零件,並通過微信聊天、郵件等方式將上述產品的設計半成品和成品圖片等內容發送給蘇佩崇,並參照該公司未上市的幼童產品設計信息及零配件,私自繪圖設計,利用竊取所得的零配件進行打樣,生產出樣品,準備與蘇佩崇合作進行生產、銷售。後喻福先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鑑定,明門公司的NU103(升級版搖椅)、BB1709(多層床邊床)等產品的3D圖、設計圖紙與從喻福先等人處查獲對應產品的3D圖、設計圖紙及實物具有完全同一性或高度同一性。以上明門公司多種產品的技術信息(產品的整體設計圖紙),均同時具有“非周知”和“非易獲得性”,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經審計,明門公司技術專案BB1709研發成本2萬餘元、明門公司技術專案NU103的研發成本共計83萬餘元。

【訴訟過程】

2018年11月1日,東莞市第三市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喻福先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5月17日,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喻福先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二十天,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被告人喻福先未提出上訴。

【案件評析】

本案系一起司法機關“抓早抓小”,於實際損害發生之前成功查辦案件,保護權利人權益的成功範例。同時,該案件的辦理也為侵犯商業秘密罪行中的損失認定等難題提供了借鑑。檢察機關切實做到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保障民營業企業健康發展。

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釋法說理、補強證據體系,推動這一侵犯商業秘密未遂案的成功判決。因喻福先獲取相關商業秘密後,尚未大規模生產,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未能以顯著方式體現出來,因而犯罪數額的認定存有一定爭議。檢察機關經深入研究相關法律規定及全國典型案例,提出喻福先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足以認定對權利人的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相關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應直接認定為權利人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屬於犯罪未遂的意見,認為相關犯罪具有刑事打擊的必要,否則對花費80餘萬元研發產品的明門公司而言並不公平。為了加強指控,檢察機關注重與民營企業溝通協作,引導明門公司補充提供因本案發生而額外必須支出的費用等證據,以完善證據體系,充分有力地指證本案犯罪事實。相關意見得到法院採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此外,檢察機關主動作為,針對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漏洞,發出相關檢察建議,推動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經到明門公司實地溝通走訪,發現明門公司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還存在不足之處,如涉密工作部門及區域安保管理存在漏洞、涉密載體的監管保護力度不夠等。經研究,嚮明門公司發出東莞第三市區檢察院2019年第3號檢察建議,建議明門公司對其保護知識產權的上述措施漏洞進行整改,如合理確定保密範圍,積極申請專利保護;加強公司內部涉密硬件載體和電子網絡載體的防護;建立市場有效監控,明示侵權法律風險等。相關建議得到明門公司的採納與感謝,取得良好收效。


破除“合法外衣”,守護玩具經濟

汕頭林悅水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事實】

汕頭市澄海區雄城塑膠玩具有限公司(下稱雄城公司)自主設計研發“玩具廚具手提箱”、“玩具梳妝手提箱”等作品,於2017年4月24日向廣東省版權局申請取得作品登記證書,後雄城公司將上述作品公開進入市場銷售。


被告人林悅水為非法獲利,未經雄城公司授權,擅自開發侵犯雄城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玩具手提箱系列產品。產品模型設計後,林悅水向廣東省版權局申請對玩具手提盒進行作品登記,於2018年1月取得作品登記證書。林悅水在位於澄海區其經營的悅輝玩具廠內,生產廚房小幫手、時尚梳妝檯、快樂小醫生等侵權玩具產品,並將產品以每隻6.8元的價格銷售給張壯煌等客戶。自2018年1至5月份,被告人林悅水共生產銷售以上4種玩具產品共計26萬餘隻,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81萬餘元。2018年5月18日,汕頭市版權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汕頭市澄海區悅輝玩具廠進行檢查,現場查獲侵權的“廚房小幫手”等4種玩具產品共計1萬2千餘隻,價值人民幣8萬餘元。汕頭市版權局於2018年7月對被告人林悅水經營的悅輝玩具廠處以行政處罰。綜上,被告人林悅水非法經營數額共人民幣1901769.6元。

【訴訟過程】

2019年8月23日,汕頭市澄海區檢察院以林悅水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澄海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11日,澄海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林悅水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系比較有代表性地體現汕頭澄海地區特點的玩具產業侵犯著作權的案件。汕頭市澄海區是全國聞名的“中國玩具禮品城”和“中國玩具禮品出口基地”,玩具產業作為澄海區的龍頭產業,對於澄海區乃至汕頭市的經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玩具創新作為玩具經濟的重要增長點,許多玩具企業在研發領域投入了大量科研經費,而“造假困局”卻深深地刺痛了創新企業的內心,打擊了創新積極性。犯罪分子擅自複製發行著作權人作品,省去了產品前期創作設計美術作品的人力、物力和資金投入,避免了自主研發所帶來的市場風險,妨害了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

本案中,被告人林悅水製造的侵權產品高達27萬餘件,且絕大部分已銷售,銷售價格也低於被侵權人的產品定價,侵權行為對被侵害的民營企業構成明顯的不正當競爭,造成了他人嚴重的利益損失。同時,本案存在特殊的以向省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的方式作為“合法外衣”掩蓋其犯罪行為的模式。被侵權公司已於2016年1月完成相關作品製作,並於2017年4月進行版權登記確認其版權。在進入市場銷售後,林悅水在市場購買上述玩具產品,進行復制設計後向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在2018年1月也取得作品登記證書。其進行版權登記的時間在被侵權公司合法的登記之後,且經鑑定與被侵權產品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複製關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等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權,未經許可不得複製。犯罪嫌疑人通過有意識採取申請合法的著作權證登記的手段,擅自複製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並予以生產銷售,嚴重擾亂玩具市場經濟秩序。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抄襲、仿冒作品如何也難成真,侵權行為終會受到懲罰。

本案的成功偵破有力保護了權利人的玩具知識產權,對一些打算製假、售假的不法廠家起到了威懾作用,在澄海地區玩具產業中產生了重大影響,提高了玩具創新產業的積極性,促進了當地玩具經濟的更高質量、更長遠的發展。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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