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一房產公司惡意拖延訴訟時限,被罰10萬元

商報訊(記者黃偉 通訊員 慕煊)為了拖延訴訟時限,平陽一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向平陽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因該公司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平陽法院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2017年12月,林某和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林某購買該公司的一間商品房,並支付50萬元定金。2018年5月,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商品房價款462.8萬元,房地產公司需於2018年6月30日前將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給林某,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逾期按日向林某支付房價款0.01%的違約金。當日,林某即按合同約定交納剩餘房價款。

但直到2019年8月26日,林某才領到房屋權屬證書等。之後他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後者卻以各種理由推諉,拒不支付。因此,林某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21.6萬元。

法院受理後,房地產公司以住所地已變更至杭州市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經辦法官在查閱檔案後發現,自2016年起,該公司在平陽法院共有700餘起訴訟案件,均涉及其在平陽本地開發的樓盤項目。其中,由該公司作為原告的案件中,遞交的材料均寫明公司住所地為平陽縣,且其對所涉其他案件均應訴答辯,僅對該案及一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出管轄權異議。

法官認為,房地產公司的目的在於惡意拖延訴訟時限,其行為屬於濫用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權利,違背了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價值取向和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審判活動正常開展,遂作出對房地產公司罰款10萬元的決定。房地產公司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溫州中院提出複議,後溫州中院予以維持。

“事實上,即使房地產公司將住所地變更至杭州市,平陽法院也可以因為合同履行地在平陽,對本案有管轄權。”經辦法官說道。管轄權異議這一制度設立,初衷是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司法公正。然而,有些當事人惡意卻利用這一權利以拖延訴訟,對惡意提起管轄權異議的行為作出處罰,也是提醒當事人誠實、理性、合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訴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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