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借錢給別人時,不知道應該讓對方寫【欠條】還是【借條】,但需要注意的是:立借條才能證明借貸關係!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寫借條要注意的那些“陷阱”~
借條與欠條雖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有很大區別:
1.含義不同
【借條】:是一種借款合同的憑證,相當於簡化的借款合同。
【欠條】:是當事人之間進行結算的一種憑證,能反應債權債務關係。
2.產生原因不同
【借條】: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借貸關係。
【欠條】:不明確,產生原因則有多種。
3.法律證明力不同
【借條】法律證明力大於欠條。
【欠條】法律證明力小於借條。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起訴的,如欠款人提出抗辯,持欠條一方還需進一步舉證。
4.訴訟時效不同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貸款人應當在借貸事實成立的二十年內主張權利。
沒有約定給付期限的欠條: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的次日起兩年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提 醒
借款時,寫成借條,別寫欠條。現金借款最好既寫借條又寫收條。如果是電子轉賬,在聊天記錄中包含了借條的三大要素,也可當作借條證據被採納。
寫借條需要避免的七大陷阱
陷阱1:
“今還(hai)欠款”與“今還(huan) 欠款”
【案例】
李某借了周某10萬元,並出具了借條。後李某歸還1萬元,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重新出具借條:“李某借周某現金10萬元,現還欠款9萬元”。這裡的“還”字即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萬元,因而敗訴。
提 醒
在書寫借條的過程中,一定要避免使用這個字,否則會導致歧義的發生。可以寫成“今歸還欠款10萬元”;反之可寫成“今尚欠款10萬元”即可。
陷阱2:
“今借”與“今借到”
【案例】
“張某今借柳某5萬元”與“張某今借到劉某5萬元”的說法要區別,張某今借劉某5萬元很可能說明劉某未將5萬元給張某,而如今是今借到,說明錢已經到手。
提 醒
雖說只相差一個“到”字,但法律規定借貸關係的生效以借款人收到錢時。如沒有證據證明錢已經給了借款人,到時很有可能會得不到法院額支持熱敗訴。
陷阱3:
擅自更改借條金額
【案例】
錢某向陳某借款5萬元,後陳某持欠條起訴,要求錢某歸還借款15萬元。經鑑定,確認陳某起訴前在“50000元”前面加了個“1”字,變成了“150000元”。
提 醒
在金額的阿拉伯數字後面追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陷阱4:
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
王某向小沈借款若干,在寫借條時,王某故意將自己名字寫成同音的另一個字。到期還款後,小沈多次催促還款未果,遂要起訴到法院,經查詢,債務人卻不叫“王某”。
提 醒
打借條時可要求查看借款人身份證核對姓名,並請借款人將身份證號寫上。
陷阱5:
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
趙某向李某借款若干,趙某在書寫借條時,藉故離開,後將借條交給李某,李某將所借款項交給趙。後趙某拖欠不還,李某起訴到法院,經筆記鑑定,法院確認借條內容及簽名均非趙某所寫。
提 醒
借條書寫現場完成,不得離開視線。
陷阱6:
借條兩用
【案例】
袁某向小張借款若干,出具借據:“今借到現金若干元整。借款人:袁某。”,未寫明出借人姓名。後袁某歸還該款,小張以借據找不到為由,未歸還袁某原借據。後第三人許某持袁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借款若干。
提 醒
借條上寫明出借人姓名,並將借條丟失一事明確載明。
陷阱7:
“自動褪色筆”寫借條
【案例】
浙江紹興的茹某,用褪色筆給朋友寫借條,結果字跡1小時後就消失。這種“自動褪色筆”外觀上和普通簽字筆一樣,但寫下的字跡,快則30分鐘,慢則兩天就會消失。
提 醒
出借人應自帶簽字筆讓借款人書寫,最好再加蓋印章和手印。
圖:網絡
文:人民日報(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