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傻傻地搞不清新會計準則中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現在就告訴你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還在傻傻地搞不清新會計準則中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現在就告訴你

對會計準則,不要零零碎碎、一知半解了

1.什麼是應收款項

應收款項是企業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只有在合同對價到期支付之前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權利,才是無條件的收款權。有時,企業有可能需要在未來返還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對價(例如,企業在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合同下收取的合同對價),但是,企業仍然擁有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未來返還合同對價的潛在義務並不會影響企業收取對價總額的現時權利,因此,企業仍應當確認一項應收款項,同時將預計未來需要返還的部分確認為一項負債。

2.什麼是合同資產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評估合同資產的減值,該減值的計量、列報和披露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的相同點

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都是企業擁有的有權收取對價的合同權利。


4.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的區別

應收款項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即企業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

合同資產並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於其他條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約義務)才能收取相應的合同對價。


與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相關的風險是不同的,應收款項僅承擔信用風險,而合同資產除信用風險之外,還可能承擔其他風險,如履約風險等。(供稿人:中華第一財稅網,又名“智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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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

企業會計準則—不懂?那就是胡來

作者:總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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