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合同中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思考


疫情下,合同中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思考

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中都作了规定,当事人可依据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当前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的阶段,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及时止损成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当务之急。作为责任免除的“帝王条款”,不可抗力自然成为许多人讨论的话题。

一、不可抗力的前世今生

不可抗力一词出自于《法国民法典》,起初只是作为合同履行的免责事由,后扩展至侵权领域。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可追溯至《唐律 · 杂律》,其中规定:“行船卒遇风浪,损失财物及杀伤人者,不坐不偿。”清朝及民国时期的民事法律中,也都有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

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此次新冠肺炎的传播,可谓突如其来、来势汹汹,新冠肺炎的大肆传播是事先无法预见且不能避免的

,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消除,因而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此次疫情中,若因政府的管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例如,某公司原计划在春节期间租赁场地开展民俗展演活动,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展演活动被迫取消,该公司可提出解除场地租赁协议,无需承担原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除合同解除外,不可抗力也可作为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的抗辩事由,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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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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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异同

情势变更是与不可抗力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也曾有国家将二者放在同一语境下使用。按照我国学界通说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据上述定义,我国合同法语境下的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二者的相同点有:

1 都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2 都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都可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相比之下,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区别主要体现在:

1 除了无法预见这一共同要件外,不可抗力还要求具备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要件,因而不可抗力的构成要求更为严苛;

2 不可抗力只能发生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即履行合同失去了现实可能性,而情势变更通常发生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只是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因而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的履行内容;

3 当事人依据不可抗力规则,可直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而情势变更规则只能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行使。

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颇为相似,都属于大范围的公共卫生事件。在当时,为了处理由于疫情引发的经济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其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从上述《通知》的内容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将由于疫情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分为三类:对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纠纷,以及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规则处理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由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此即情势变更规则。

可见,不可抗力并非是疫情期间免除责任的万能钥匙,至少要满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条件,才能免除民事责任。

换句话说,不可抗力的出现与履行不能的结果之间,要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例如,在中国银行某支行诉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用于经营饭店,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三年,被告在承租后已支出一部分装修费用。之后不久爆发了“非典”疫情,致使被告的饭店不能正常经营,从而使被告履行合同的能力受到了较大影响,原告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

上述情形属于出现了情势变更,在“非典”疫情过后,只要被告正常经营并及时付清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仅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会使被告租房经营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为鼓励交易,并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综上所诉

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即使一方当事人依据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也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将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此外,律师或法务在审阅合同时,切莫忽视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尤其是商场、酒店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笔者张瑞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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