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洪振律師解讀
部分履行是相對於義務人全面且適當的履行而言的概念。部分履行不是根本沒有履行,而只是債務人部分的履行了合同債務。
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是懷有一定的目的而經合意簽訂合同,合同法規定依法訂立而有效成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全面的、適當的履行合同義務。
若合同當事人只是部分履行合同義務,那麼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期目的就不能實現,這樣的履行方式,對另一方當事人而言並不具備經濟意義,亦不利於市場主體的發展及市場秩序的維持。
本條賦予了債權人拒絕受領債務人部分履行的權利,但此種權利也僅是適用於部分履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當部分履行不會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無權拒絕,只能受領。若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了費用,該些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