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制度

《易經》的《序卦傳》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

根據近代社會學家所研究:人類男女之間,本來是沒有什麼禁例。其後社會漸有組織,依年齡的長幼,分別輩行。當此之時,同輩行之男女,可以為婚,異輩行則否。

後來在親族之間也加以限制,同母的兄弟姊妹、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準未婚,所謂氏族。其後禁例越來越多,不許相婚的人也越來越多。最後一個男子,有一個正妻;一個女子,有一個正夫。

但是,也並不是不許與其他男女發生關係,夫妻也不必同居,關係極為疏鬆。後來,則發展成夫妻必須同居,關係更為永久,所謂家庭。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適婚年齡的規定。

婚姻制度的原則

(一)一夫一妻制

很多男性一想到中國古代,就特高興,覺得在古代可以娶好多個老婆,覺得美得不行,其實並不是這樣。

由於我國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時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響,所以並不像成語“三妻四妾”和電視劇中演的那樣,而是嚴格的執行一夫一妻制,即一個男性只能有一個嫡妻,這是因為宗法制十分重視嫡庶之別。
嫡庶無別,嫡長子繼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則就無法維持,勢必導致整個宗法的混亂。然而,在中國幾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來並加以發展,其目的在於確立妻、妾在家庭內的尊卑地位以維護家庭秩序。所以,準確地說一夫一妻制在我國古代應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禮,為了規範血緣宗法的有序傳承規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則,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為了壯大家族力量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出於家庭倫理的考量。當時的人認為同姓女也是傳於祖先遺體,娶同姓女為妻就是褻瀆祖先,因此娶同姓女為妻是有悖人倫形同禽獸的作法,有違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禮規定男不親求,女不親許,一般是男方主動請媒人提親。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空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不奉父母之命,沒有媒證的婚姻,社會是不承認的,該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於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關係成立的前提條件,反映了古代社會家長制度和包辦婚姻的價值觀,這一觀念至今在我國依舊有很大的影響。

(四)適婚年齡的規定

相對於今天的結婚年齡來說,中國古代的婚齡普遍較早。古代以農業生產為主,為增加人口,歷來各朝代均提倡早婚早育,並以此作為增加生產、提供兵員的重要手段。而且早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採用加賦的手段懲罰,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動用極刑。來看看古代各朝的適婚年齡:

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戰國齊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戰國越王勾踐令:男二十,女十七;

漢惠帝令:女十五;

晉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貞觀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開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聖令:男十五,女十三;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清《大清通禮》:男十六,女十四。


古代婚姻制度


離婚制度
(一)七出、三不去
解除婚姻關係的大權掌握在男子手中,稱為:“出妻”、“休妻”。周禮規定,丈夫可以以七條理由休妻妻子故而得“七出”之名。
“七出”指的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
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第一條是指結婚時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時已去世,原來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於是無家可歸;
第二條是和丈夫一起為公公或婆婆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第三條十分人性化,就是男人貧賤的時候娶了妻,以後富貴了之後也不能休妻。
“三不去”是作為“七出”規定的補充規範,但指出“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

(二)和離
  古代離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離",而和離指按照以和為貴的原則,夫妻雙方和議後離婚,而不單純是丈夫的一紙休妻。“和離”始見於唐代《唐律.戶婚》,在“諸犯義絕者離之”條後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問罪)。”和離需由丈夫籤“放妻書”。後代循唐例,也稱“和離”為“兩願離婚”,併為近代法律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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