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違約損害賠償中可得利益損失如何計算?

1,一方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返還實際投入並請求賠償損失的,損失賠償的範圍包含可得利益損失。

2,在合同因違約解除而未實際履行的情況下, 精確計算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往往非常困難,對此,人民法院在確定守約方可以獲得賠償損失額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取差額法、類比法、估算法以及綜合裁量法等方法來確定守約方的可得利益。

3,在確定損失賠償時,還應適用合理預見規則、過失相抵規則、損益相抵規則等依法限制賠償數額。

4,差額法,差額賠償原則是將損害行為發生時受害方的財產狀況與合同得到適當履行後受害方所應處於的財產狀況進行對比,其中的差額既為守約方所遭受的損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5,約定法,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6,類比法,是比照守約方相同或者類似的其他單位在類似條件下所能獲取的利益來確定可得利益的賠償數額。

7,故算法,是指當法院無法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數額時,更具案件的實際情況,酌定一個批次數額的方法。

9,綜合裁量法,這是實踐中法院較多采用的方法,其往往綜合獲利的情況、當事人各自的過錯因素、當前經濟形式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綜合裁量法應是一種補充性的計算方法,系無法根據差額法、類比法、約定法、故算法等發放予以計算可得利益損失的情況下所採納的方法。

10,對於守約方的批次損失額總體上可以確定以下的計算模式:損失賠償額 =違約方合理預見到的守約方可以獲得利益-守約方具有過錯應扣減的數額-守約方應採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而未避免的數額-守約方因違約而獲利的數額。

11,守約方對於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證明達不到高度可能性,法院也不能以舉證不能要求守約方承擔敗訴的風險。對此,對於損害事實確已發生,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確無法準確證明可得利益損失數額時,法官則應依據當事人提供的現有證據,並結合案件的其他事實以及客觀實際情況,運用自由心證行使裁量權,對當事人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酌定數額予以支持。

內容摘抄於:2019年10月份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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