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停在小區他人車位物業管理難 那麼物業究竟有沒有權利鎖車?

4月21日下午1時許,上海市民胡先生到浦東新區永泰路上的金誼河畔小區探望岳母,臨時把車停在了小區裡其他居民已租賃的車位上。當晚7時30分,在臨時停車6個小時後,胡先生打算開車離開時發現,車子的前輪被物業給鎖上了。

物業稱,在接到租賃該車位的居民投訴後,工作人員發現訪客胡先生沒有留下有效聯繫方式,遂根據《業主公約》,“對其實行2小時鎖車,鎖車時間自車主要求開鎖時間計算”。

對此,胡先生質疑,《業主公約》不應凌駕於國家法律,且物業沒有執法權,鎖車行為已涉嫌侵犯他的合法權益。

訪客停在小區他人車位物業管理難 那麼物業究竟有沒有權利鎖車?

訪客說法:

“沒通知就直接鎖車了”

4月21日下午1時許,市民胡先生到金誼河畔小區34號某室探望岳母。岳母一家新搬來這個小區剛剛兩個多月,他陪同妻子來過幾次,但也不是很熟悉。像前幾次一樣,他進入小區大門時,被車牌自動識別系統攔住了,保安向他詢問探訪的業主住址。

“我報了34號的真實房號,然後進入小區一期地下車庫。小區一期地面是不允許停車的,必須停地庫,保安也沒跟我說具體停哪兒,我一路往34號樓開過去,沿途找車位,發現都掛著固定或已租的牌子。”胡先生一時找不到可以停的車位,這時看到一個特大車位,“就把車就近停在這個160號車位上了”。

“其他車位都是縱向停放的,160號車位是橫向的,而且特別長,我的小mini車縱向停進去,只佔了一半的位置,餘下的位置足夠再縱向停一輛車。”胡先生說,他剛停好,就被妻子催促著匆忙上樓了。

“我當時心裡想,吃好晚飯就走。車位主人可能回來得比較晚,因為前幾次這樣停都沒事。萬一有事,保安會趕來按門鈴叫我移車的。”

當晚7時30分許,胡先生和妻子在岳母家吃好晚飯,去地庫取車準備回家。沒想到,車子的前輪已被一把紅色“大鎖”鎖住,“像兩個大鉗子一樣夾住了輪胎”,導致車輛無法移動。

此時,前擋風玻璃上還留有兩張“溫馨提示”,一張是通知他移車的,寫著“您的車輛違反了小區停車場《車輛停放管理規定》佔用了他人車位,請您於2018年4月21日19時20分前將車輛停放至小區指定車位或駛離,否則我們將對您的愛車採取鎖車措施。”

另一張是實施鎖車的通知,上書“根據本小區業主公約第三項第5條規定,先對你愛車上鎖,2小時,(自車主提出開鎖計算時間)”,落款是萬科物業服務中心。

因為地庫沒信號,胡先生只得跑到地面上打電話給物業服務中心,提出開鎖,卻被告知“要鎖足2小時”。

胡先生質疑,物業鎖車涉嫌違法《物權法》,侵犯他的權益,“業主公約”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隨即撥打110報警。

胡先生說,直到民警來了以後,物業才開鎖放行。

據物業工作人員介紹,“中房”車位指的是掛著中房牌子臨時停車位,主要集中在一期地下車庫的D、E區,有差不多100餘個。

那麼,物業當時為什麼要鎖胡先生的車呢?

那麼,物業在鎖車之前,為何沒有聯繫胡先生呢?

對此,雙方各執一詞。胡先生堅稱自己當天報了34號的真實房號,但物業卻說按照這個房號找上門,沒有找到胡先生。

“即便我沒留手機、通過房號也找不到,還可以通過交警APP 給車主發移車短信?”胡先生認為,“物業沒有盡一切手段直接鎖車的做法很野蠻,鎖足兩小時的處罰也過於嚴厲,並且沒有必要。”

物業回應:

基於保護業主權益出發

5月16日,對於訪客胡先生的質疑,上海萬科物業綜合管理部郭麗華回覆稱:萬科物業是基於保護業主的權益出發,並根據業主公約進行執行,此次處罰並不算嚴厲。

郭麗華說,鎖車依據是《金誼河畔業主公約》第三條第5款,“對於違停車輛,物業保安應及時上門、電話通知違停車主。違停車輛一小時內未整改的,保安應按公約對其實行2小時鎖車,鎖車時間自車主要求開鎖時間計算。基於公平、公正地對待每一位業主和訪客的服務準則,萬科物業對於在小區內違停車輛的管理,無論違停車主是業主還是訪客,都是一視同仁的。”

“胡先生進小區時,門衛已經明確告知請他停在地下車庫,停車庫內有明顯標識告知是否系業主車位,並告知其應停在有‘中房’字樣的車位上。鎖車前,物業也曾上門聯繫業主,但業主否認該車屬於自家訪客。因訪客未留電話,故無法聯繫上該車主。”郭麗華說,“由於被佔用車位的業主並沒報警,所以沒有通過交警APP給車主發移車短信的記錄。”

郭麗華進一步補充:“在上海不少小區的實際管理中,一般都會在小區管理規約中對鎖車有所規定,而物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會做好通知工作。(只要)符合以上兩點,一般會被認定為合規。”

[爭論]

物業是否有權鎖車處罰

如今,亂停車一直困擾著眾多小區居民。對於那些亂停車的業主、租客或者訪客,小區物業究竟是否有權對其進行鎖車處罰呢?

在浦東新區東明路街道房辦龔主任看來,金誼河畔物業的做法,符合小區《管理規約》,應當給予支持:“《物權法》規定小區公共部位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全體業主做出的管理規定,全體業主都要遵守,包括公共部位的使用人,如租賃戶、訪客等。”

龔主任認為,亂停車行為擾亂了小區正常的停車秩序,應該有一定的懲罰措施,當然這種措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能違法。

“胡先生停車的位置是他人的租賃車位,胡先生本身有錯在先,不應將過錯歸咎於物業。”龔主任說,“而且(對亂停車)進行鎖車的(懲罰)措施,也不是該小區首創,在其他小區早已先行先試。”

然而,在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維江律師看來,胡先生佔用了別人的車位,本身確實不對,但是否就應該受到鎖車兩小時的懲罰,值得探討。

“在法律上,業委會和物業都是普通的民事主體,都沒有限制他人權利的執法權。”楊維江說,“物業實施的鎖車處罰,更像是以另一種‘不對’,來對抗胡先生亂停車的‘不對在先’,這樣很容易模糊雙方的責任界定。”

[案例]

臨時停車被鎖引發車損

2016年,普陀法院曾審結一起因車輛被鎖引發的財產損失賠償糾紛案,判令被告物業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及拖車費用的50%。

2015年4月5日,方女士前往位於中遠兩灣城小區的朋友家,將車輛停放在該小區的地面停車位內。因喝了點酒,方女士當天沒有將車開走。4月7日晚,方女士取車時發動車輛,發現有異響且行動受限,下車查看後發現車輛左前輪上掛了鐵鏈條鎖和一把掛鎖。

經檢查,因車輛被鎖前行導致左前制動鉗、制動鉗的支架、制動鉗的合體、龍骨、橡膠閥損壞,此次共產生了1萬多元的維修費。

法院審理認為,住宅小區系具有一定獨立自主性的相對封閉的公共場所。小區可以通過業主大會等合法形式決議形成小區內部事務管理規定。物業管理人基於物業合同的約定及小區內部決議的相關事務管理辦法等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提供物業服務。該案中,方女士駕車進入中遠兩灣城小區,亦應尊重、遵守該小區的秩序,接受小區的管理。而關於過夜車上鎖事宜在原告進入小區時領取的停車證有告知,方女士因未仔細閱讀而不知曉,存在疏忽大意。其次,方女士作為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啟動之前沒有按照安全駕駛規範例行檢查車況,未及時注意到車輛被鎖情況。再次,中遠物業根據小區管理規定對無證停放過夜車輛上鎖,但仍應注意不能侵犯公民的財產權益,將車輪鎖住會產生潛在危險,中遠物業理應給予方女士充分的告知和提醒。但是,除了方女士進入小區時出示的停車證上有相關較小字體提示不得過夜停車的告示外,中遠物業也沒有證據證明其通過其他方式對原告進行充分、有效的提醒,存在告知不充分、提醒不到位的過錯。

因雙方均存在過錯,酌情確定由中遠物業對方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50%賠償責任。(解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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