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作為電梯的“使用權者”,責任很重大!

近年來,全國各地電梯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不盡完善,電梯事故發生後,一旦造成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卻找不到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由於電梯運營中的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技術管理權(維修、維保、檢驗權)和具體使用者往往是多個主體,各主體似乎都具有相關責任,但又都認為自己可能不用承擔責任,甚至相互推卸責任。

物業公司作為電梯的“使用權者”,責任很重大!

據介紹,《方案》提出了“明確一個責任、實施兩項改革、建立兩個制度”的具體措施:

“明確一個責任”,即確立電梯“使用權者”為第一責任人,電梯的“使用權者”必須按規定履行各項使用權責任和義務,並在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時予以明確,從而理順了電梯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技術管理權和具體使用者等多個主體的責任,形成了清晰的、可追溯的責任鏈條。

“實施兩項改革”,一是改革電梯維保模式,將電梯維保工作納入電梯製造單位售後服務範疇,作為製造單位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逐步建立起電梯製造企業從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全過程的終身服務負責制,構建以製造單位為主的維保體系。二是改革電梯檢驗模式,釐清行政監管部門監督檢驗職責與社會法定檢驗職責,允許社會第三方技術機構(獨立於政府和企業之外,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機構)獲得電梯定期檢驗資質,經政府認可後開展電梯定期檢驗工作,逐步形成電梯定期檢驗社會化的格局。

“建立兩個制度”,一是構建電梯安全責任險制度,建立以“使用權者”為參保主體,特種設備生產企業、檢驗機構和維保單位參與,社會廣泛認同和接受的電梯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形成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電梯事故社會救助系統和制約機制。二是構建電梯維修改造資金落實的制度,通過將電梯日常維修改造費用與住房維修基金有效銜接,保障維修改造必需的資金需求,切實解決目前電梯維修資金短缺甚至沒有出處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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