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到了,年底全年一次性年終獎政策還適用嗎

本輪個人所得稅法改革恰逢其時,具有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但同時也帶來一系列過渡期政策的問題,其中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是否還適用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費用扣除標準執行5000元,並執行新的稅率表,2019年1月1日以後“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有待新的文件發佈。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第一步: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

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第二步:按上述辦法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情況一: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在此種情況下,當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開分別計算納稅。

【案例1】某中國公民張三2018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元,當月工資5100元。請計算張三該月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當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5100-5000)×3%=3(元);

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24000÷12=2000(元),適用稅率為3%,應納稅=24000×3%=720(元)。

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為:3+720=723(元)。

情況二: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案例2】某中國公民李四2018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24500元,當月工資3900元。請計算李四該月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24500-(5000-3900)]÷12=1950(元),適用稅率為3%;

應納稅額=[24500-(5000-3900)]×3%=702(元)

需注意的是:

①僱員取得除年終獎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薪收入合併納稅。

②年終獎計稅方法,每年每人只能採用一次。

③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按年終獎計稅辦法計稅。

④國稅發[2009]121號文明確,“雙薪制”不再適用年終獎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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