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紀丨黨員領導幹部不得搞“小圈子”

黨員領導幹部不得搞“小圈子”

陳某,B市某局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性格外向,喜好張羅事,在老鄉之中頗有人望。某次在洛陽的老鄉聚會上,有人提出,現在沒有一個固定組織,大家日常聯絡不太方便。陳某便主動提議成立洛陽老鄉聯誼會,由他本人擔任會長。沒過多久,老鄉聯誼會正式成立,但一直未登記註冊。老鄉會成立後,組織了多次大規模的聚會活動,產生較大影響。請問陳某的行為該如何處理?

陳某提議成立老鄉會並由自己擔任會長,多次組織老鄉聚會,系違反組織紀律行為。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本條所稱“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等規定。根據該《通知》,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不得藉機編織“關係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本案中,在陳某看來,組織老鄉聯誼會,或許只是為了方便交流,並不算什麼“大事”,殊不知,他已經違反組織紀律。B市紀委根據《條例》規定,經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陳某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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