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網貸整改脈絡清晰化,175號文成最新監管“方向盤”

今日,一份《關於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175號文件)在網絡上流傳。南都記者根據獲得的175號文文件得知,擬將把現階段的網貸平臺按照風險不同進行有效分類,並設置分類處置指引,“精準化解風險”。根據175號文,部分目前正常運營的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貨公司、助貸機構和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或將成為網貸整治的一大方向。

分類繪製風險圖譜,精準化解風險

根據175號文要求,在摸清轄內P2P網貸機構底數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狀況進行分類,繪製風險圖譜,明確任務清單。

網傳175號文內容截圖

南都記者查閱文件獲悉,網貸機構將被分為已出險機構和未出險機構。已出險指出現出借人資金無法正常兌付或其他重大風險隱患,風險已經暴露,已不能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分為已立案機構和未立案機構。未出險機構則按照存量業務規模進行分類,分為殭屍類機構、規模較小機構、規模較大機構,其中,規模較大機構根據風險狀況進行分類又可分為高風險機構、正常機構。

對於不同的機構,175號文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對於殭屍類機構,要求儘快推動其主體退出;對於在營規模較小機構,堅決推動市場出清,約談時控人,引導無風險退出;而對於高風險機構,則需要穩妥推動市場出清。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目前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175號文提出了堅決清理違法違規業務,不留風險隱患的工作目標。具體要求有6項要求,包括:

1.開展合規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機構認真落實邊查邊整、即查即改。

2.嚴格管控存量規模和投資人數,執行“雙降”要求,定期向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填報數據。

3.督促機構開展集中信息披,強化對網貸機構的社會監督。

4.資金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網貸資金交易流轉環節的監督管理,防範網貸資金用風險;發現相關風險線索,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5.定期評估機構風險狀況,根據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對機構分類進行調整。

6.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貨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

網貸整改脈絡清晰化,業內稱175號文實操性強

讓業內人士熱烈討論的是,175號文的中心內容為對現階段的網貸平臺按照風險不同進行有效分類,並設置分類處置指引。對此,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廣州e貸總裁方頌向南都記者表示,這份文件對於地方監管部門來說,是一份實操性很強的指導文件。

他表示,目前行業的自律檢查工作進入收尾階段,通過這一輪的現場合規檢查,各地監管部門對行業整體風險情況更為清晰,這也是文件中與全國網貸整治辦對網貸機構進行了明確分類的前提條件。“從這份文件來看,目前監管的重心是‘精準拆彈,風險出清’,但遠未到備案階段。”他如是說。

網傳175號文中關於“轉型為網絡小貨公司、助貸機構或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的表述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175號文中“轉型為網絡小貨公司、助貸機構或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這一提法很值得期待。他解釋稱,網絡小貸不再是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允許有條件的合規機構轉型網絡小貸和助貸導流機構意味著官方第一次為P2P網貸轉型打開了信用中介的口子。

他同時指出,“那些合規的大型平臺,特別是股東和資金實力較強的平臺,可以在滿足網絡小貸申請資質的要求情況下,申請具有信用中介屬性的金融機構牌照,當然也會按照比P2P更嚴的監管標準展業。”

對此,方頌認為,表明監管層希望網貸機構發揮自身優勢,專注主業,積極轉型,實現可持續性發展。他認為,網貸平臺想要向這一方向轉型,需要注意兩方面要點。首先,網絡小貸公司准入門檻較高,對主發起人、註冊資本、高管團隊都有較高要求;其次,網貸平臺有的側重於資產端,有的側重於資金端,轉型為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公司引流,可以發揮特長,同時不碰資金或少碰資金,發揮持牌機構識別風險、控制風險的能力特長,幫助網貸機構合規經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175號文規定,針對高風險機構,在清退退出前,不允許金融機構為網貸平臺提供擔保增信。對此,尹振濤指出,這意味著之前的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保險公司進行信用違約險的模式可能走不通了。尹振濤認為,雖然該規定只針對高風險的在營機構,但今後第三方增信模式應該也會受到影響。其中,第三方擔保影響不大,仍是下一步P2P網貸增信的主流模式。但是網貸與保險機構合作的模式可能無法繼續了,這與之前銀保監會加強保險機構與互聯網金融合作的監管方向一致。

採寫:南都見習記者 熊潤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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