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依法督促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執業藥師“掛證”清理

湘檢網訊(通訊員 羅曉舞)近段時間有群眾反映,一些藥店存在執業藥師只“掛證”不上崗,不懂藥理的店主和營業員胡亂推銷藥品的亂象。為保障老百姓的用藥安全,4月16日至17日,邵東縣檢察院立足公益訴訟職能,開展專項監督活動,督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履職,對城區內46家藥店進行突擊檢查,依法開展執業藥師“掛證”清理工作。1家藥店被關停,23家藥店被簽發整改通知書。

位於新輝路上的一先大藥房,原是一家連鎖藥店,其總部於2018年被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其補辦藥品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營業。此次檢查發現,該店仍在營業,但藥品經營許可證並未補辦到位,屬於非法經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此店關停。此外,監督檢查的46家藥店中,有23家存在執業藥師註冊證過期、執業藥師註冊證註冊地非本店、執業藥師不在崗、兼營中西藥卻只獨有西醫執業藥師註冊證或中醫執業藥師註冊證等問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均當場簽發了整改通知書。

“執業藥師‘掛證’,讓不符合資質的人經營銷售藥品,外行充內行胡亂推薦推銷藥品,尤其是處方藥,危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損害的是公共利益,必須監督整改”邵東縣檢察院民行科科長張博軍表示,將進一步加大對執業藥師“掛證”清理工作的監督,讓“影子執業藥師”迴歸崗位,讓老百姓買藥更安心、用藥更安全。

【硬核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 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 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 具有與所經營藥品想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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