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太囂張!慶陽1男子辱罵法官被司法拘留15日!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每一位任性的當事人必將要為自己的言行付出代價。2018年6月14日,

慶陽市合水縣人民法院對1名辱罵辦案法官的當事人實施司法拘留,彰顯了司法的權威,獲得人民群眾的支持

太囂張!慶陽1男子辱罵法官被司法拘留15日!

慶陽市合水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合水縣金城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暢進財、李會芳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查明暢進財未按期歸還銀行貸款利息,遂依法作出判決,由暢進財歸還合水縣金城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利息4303.56元。辦案人員於2018年6月13日依法向暢進財送達了民事判決書,暢進財對該判決書不服,但不按正常程序提起上訴,於當天下午16時54分,給辦案法官打電話進行辱罵,語言極其粗魯。

太囂張!慶陽1男子辱罵法官被司法拘留15日!

辦案法官勸解並引導其正確對待案件,並明確告知其辱罵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後果,暢更加猖獗,辱罵法官長達4分鐘38秒,法官在勸阻不聽的情況下被迫掛掉電話,通話期間進行了錄音。隨後,該暢於17時54分、17時55分、19時17分分別三次向辦案法官打電話,辦案法官為避免再次遭受辱罵而未接。暢進財公然藐視法律,公開挑釁法律底線,干擾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辦案,明知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公開地有針對性地進行辱罵,語言極其粗魯,態度極其蠻橫,不但是對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攻擊,更是對國家法律的公開挑釁。

太囂張!慶陽1男子辱罵法官被司法拘留15日!

太囂張!慶陽1男子辱罵法官被司法拘留15日!

惡性事件發生後,合水法院領導高度重視,立即作出對暢進財司法拘留15日並罰款3000元的決定。6月14日20時合水法院將暢進財依法拘留,看押於合水縣拘留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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