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中科院金屬所原黨委書記涉受賄疑案重審獲無罪,一審曾判7年

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原黨委書記王忠明涉嫌受賄一案,2018年9月17日在瀋陽市瀋河區法院重審宣判,被告人王忠明獲無罪。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本案辯護律師何兵處獲得的判決書顯示,瀋河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忠明庭前供述存在反覆、庭審中否認受賄事實,在案的部分證據存在疑點或瑕疵,受賄款來源去向不清又無其他證據佐證。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忠明犯受賄罪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王忠明,1968年出生於河北,案發前任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所長。

2013年4月,瀋陽市檢察院反貪局接到遼寧省檢察院交辦的關於王忠明涉嫌受賄的舉報材料,並展開調查。次年6月21日,王忠明被監視居住,7月3日被刑拘,7月13日被逮捕。

起訴書指控,王忠明因主管基建工程,先後四次收受王春蘭、金榮福、陳廣生、華明等4人受賄款,總額100萬元。

2016年6月16日,瀋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忠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處罰金50萬元,並追繳受賄所得80萬元。

一審判決認定,王忠明在2003年至2009年擔任金屬研究所副所長期間,利用主管基建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精仕分公司承攬的金屬研究所工藝樓一標段工程施工過程中,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給予該公司支持與幫助,於2004 年春節和2004年下半年分兩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陳廣生賄賂,每次20萬元人民幣,共計40萬元人民幣。

弔詭的是,陳廣生對於行賄資金的來源的表述為“東北金城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工程處”。一審判決中認定,此單位並不存在。

王忠明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2016年12月7日,瀋陽中院作出裁定,認定一審法院對王忠明犯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將此案發回重審。最終,王忠明重審被判無罪。

此前的2015年1月5日,瀋河區法院首次開庭審理該案時,王忠明便當庭否認了檢方的全部指控,並稱其在偵查階段受到了疲勞審訊。辯護人在辯護詞中指出,王忠明第五次認罪筆錄的同步錄音錄像顯示,王忠明多次說不出事發時間,辦案人員曾多次提示。

此外,王忠明的辯護人還指出,王忠明在瀋陽市檢察院訊問室形成的6份訊問筆錄(除第11次認罪筆錄關於通知王忠明被刑拘內容外)與此前在蘇家屯訊問室形成的前5份訊問筆錄,逐一對應內容完全一致,每頁開頭、結尾也一字不差。

王忠明的家屬此前接受上游新聞採訪時稱,在2014年王忠明被監視居住前幾天曾收到一條神秘短信,一名自稱參與投標金屬所但未中標的競標者說:“我一位大哥前幾天喊你問話了,這事希望你能支持。如果可以見面詳談,我那大哥會出面的,信不信您考慮一下。”

律師的辯護詞指出,2012年,王忠明再次分管金屬研究所基建工作後,金屬所莫子山新園區開始建設。金屬所基建處曾主張,將莫子山場地平整工程直接交給當地一包工頭陳某某施工,還提出將莫子山圍牆的工程直接發包給陳某某,但這一提議遭王忠明拒絕。

為此,陳某某曾給王忠明發去短信,要求在莫子山圍牆項目上得到關照。王忠明則委託園區領導小組組長孫曉峰迴信,說明金屬所項目招標的有關規定,歡迎按要求參加招標。

2012年9月,陳某某掛靠東北金城公司和其他三家企業參與金屬所項目投標,因不符合條件被評標委員會廢標,在此前後其承建的金屬所工程因第三方審計被審減了100多萬。

案卷材料顯示,2013年3月,向檢方舉報王忠明受賄的正是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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