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涉嫌故意殺人罪!剛剛,義烏“碾壓城管者” 依法批准逮捕

涉嫌故意殺人罪!剛剛,義烏“碾壓城管者” 依法批准逮捕

今天(6月22日)下午,記者從義烏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此前駕車衝撞、碾壓蘇溪鎮城管隊員的犯罪嫌疑人吳某超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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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6月13日上午9時,義烏蘇溪鎮城管大隊工作人員巡邏至長府路,發現吳某超時佔道經營米線攤,城管隊員對其多次勸離均無效,在城管隊員將吳某的餐車帶至蘇溪行政執法大隊處理的過程中,吳某駕駛一輛黑色比亞迪轎車連續4次衝撞城管隊員後駕車逃離現場。

此次事件導致被撞的城管隊員肩胛骨、肋骨、脛骨多處骨折,其中肋骨骨折碎片刺入肺內,致使右肺挫傷,目前該隊員已脫離生命危險。事發當天,犯罪嫌疑人吳某已被蘇溪派出所民警抓獲。

涉嫌故意杀人罪!刚刚,义乌“碾压城管者” 依法批准逮捕

6月15日晚,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檢察官會同公訴部檢察官連夜趕往蘇溪派出所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偵查固定證據。

6月21日下午,義烏市公安局正式將吳某故意殺人案提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

涉嫌故意杀人罪!刚刚,义乌“碾压城管者” 依法批准逮捕

6月22日下午,經審查,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對吳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浙江新聞+】

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與故意殺人未遂的區別。

1、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區別,前者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2、故意殺人未遂:行為人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發生,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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