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陽檢察辦理一起涉惡案件 五人團伙均被判刑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某容留並夥同李某甲(未成年人、另案處理)、黃某露、李某、明某(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當日,王某被抓獲,並查獲了其隨身攜帶的甲基苯丙胺晶體4.29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0.91克。隨後,一起涉惡(惡勢力團伙)案件浮出水面,經查,王某糾集李某甲、胡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以免費提供毒品、住宿及生活開銷的方法,形成了以王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進行聚眾鬥毆、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容留他人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聚眾鬥毆

張某與王某有債務糾紛,雙方經多次協商後未果。2018年1月31日晚,王某與張某約定到張某住房內“解決”問題。張某邀約廖某某為自己解決,並準備了砍刀、鋼管交給了廖某某、劉某某、賴某某及謝某(在逃)。

當日22時許,王某攜帶從鍾某(另案處理)處借來的銀白色仿64式手槍(已查扣)一支,糾集胡某某、李某甲等三人持刀按約來到約定地點。在電梯口,雙方發生械鬥,造成雙方人員不同程度受傷。械鬥過程中,王某使用手槍將廖某某打傷。經鑑定,廖某某所受損傷綜合評定為重傷二級。

非法制造、買賣槍支

2017年下半年,廖某某從他人處得到銀白色手槍一把及零部件,後交給王某,並初步達成了以手槍抵銷二人之間的債務。王某遂通過鍾某(另案處理)修好手槍。最終,王某與廖某某以16000元的價格買賣該手槍。

王某取得該手槍後,因其與鍾某尚有債務,王某將該槍以12000元的價格抵償給鍾某。2018年1月31日,王某從鍾某處借用了該槍,並致傷了廖某某。事發後,王某將手槍交給鍾某後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鑑定,該手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

2018年2月11日,王某被抓獲。2018年3月8日,廖某某、劉某某到簡陽市公安局投案。張某、賴某某分別於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4日被抓獲。

2018年5月18日,王某故意傷害等案由簡陽市公安局向簡陽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簡陽市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王某自2018年初以來,以收賬為名,以免費提供毒品、住宿及生活開銷的方法,糾集李某甲、胡某某等人,形成了以王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2018年7月3日,簡陽市檢察院向簡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7月27日,簡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決認定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張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廖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劉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賴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原標題:簡陽檢察辦理一起涉惡案件 五人團伙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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