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吉林省“福康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靖宇縣、鎮賚縣、通榆縣、大安市、龍井市、和龍市、汪清縣、安圖縣民政局:

  根據《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在脫貧攻堅中做好“福康工程”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民辦發〔2019〕18號)精神,為加強“福康工程”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實施,省民政廳制定了《吉林省“福康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附件:1.吉林省“福康工程”項目實施方案

     2.“福康工程”項目申請表(略)

     3.“福康工程”手術康復患者篩查登記表(略)

     4.“福康工程”假肢矯形器患者篩查登記表(略)

     5.“福康工程”輪椅等康復輔助器具篩查登記表(略)

     6.“福康工程”項目資助表(略)

  吉林省民政廳

                2020年3月30日

  附件1

  吉林省“福康工程”項目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更好助力殘疾人精準脫貧,根據《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在脫貧攻堅中做好“福康工程”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民辦發〔2019〕18號)文件精神,認真做好“福康工程”項目實施工作,助力殘疾人精準脫貧,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吉林省委、省政府關於精準扶貧工作的文件精神,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層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等職責,切實解決貧困殘疾人普遍面臨康復服務不足、康復費用負擔偏重、缺少生活必需的康復輔助器具等問題,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在脫貧攻堅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工作目標。為有意願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殘疾肢體患者配置假肢、矯形器和輪椅、柺杖、助行器、護理床等康復輔助器具,並從中篩選具有手術適應症的肢體(脊柱除外)畸形患者進行手術矯治,開展康復訓練。優先補助深度貧困地區基礎上,再擴大到其他貧困地區。

  (三)職責分工。省民政廳具體負責“福康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承擔主體責任,縣級民政部門協助實施。

  省民政廳負責以下工作:

  1.成立“福康工程”項目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廳長任組長,廳社會事務處、養老服務處、社會救助處、規劃財務處、省假肢康復中心相關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福康工程”項目組織領導。社會事務處牽頭做好“福康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省假肢康復中心協助做好“福康工程”項目中受助對象的篩查、定點服務機構遴選、康復輔助器具招標以及手術矯治康復、假肢矯形品安全配置和康復輔助器具質量的監督。

  2.指導各地做好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假肢矯形器配置和手術矯治需求的摸底工作,建立基本信息臺賬,擬定實施計劃。

  3.建立民政、衛生健康、殘聯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負責“福康工程”項目技術指導和支持。

  4.組織“福康工程”項目實施,公開遴選“福康工程”項目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按政府採購程序購置康復輔助器具,並向社會公佈。

  5.做好“福康工程”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結算、撥付和事前、事中、事後工作監督指導等工作。

  6.做好工作統計、分析和彙總,按時向民政部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7.規範“福康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及時將相關材料存檔。

  8.加強“福康工程”項目實施和工作成效的宣傳,提高公眾參與度和社會影響力。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1.摸清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假肢矯形器配置和手術矯治需求,建立基本信息臺賬。

  2.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意見,並報送省民政廳;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3.宣傳和落實“福康工程”項目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4.根據需要協助相關單位做好手術康復篩查、假肢矯形器配置篩查、康復輔助器具需求篩查、產品和服務跟蹤回訪等工作。

  5.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及時將相關材料存檔。對“福康工程”項目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申報程序

  “福康工程”項目採取個人申請(或委託申請)、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省民政廳審定、定點機構提供服務的資助程序實施。

  (一)個人自願申請。

  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受託人代為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福康工程”項目申請表》(附件2),並提交如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

  2.戶口簿原件;

  3.身份證原件;

  4.縣級扶貧部門出具的建檔立卡貧困戶證明或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特困人員相關證件。

  (二)逐級審核確定。

  1.受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託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窗口,主動協助申請人完善相關材料,對本地申報材料報彙總後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2.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商同級扶貧、殘聯等部門對殘疾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逐一對受助人員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吉林省“福康工程”項目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彙總後報送省民政廳。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審定。省民政廳對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彙總的“福康工程”項目實施對象進行審定,在《吉林省“福康工程”項目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存檔備案。

  (三)開展患者篩查。省民政廳組織並委託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等相關機構,分別對經審核確定的殘疾人開展手術、假肢矯形器配置和其他康復輔助器具需求篩查,縣級民政部門做好服務保障和配合工作,填寫《“福康工程”手術康復患者篩查登記表》(見附件3)《“福康工程”假肢矯形器患者篩查登記表》(見附件4)《“福康工程”輪椅等康復輔助器具篩查登記表》(見附件5),並將篩查結果及時彙總報送省級民政部門。

  三、資助標準和範圍

  “福康工程”項目,是利用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和省級配套的彩票公益金,為符合條件有意願的殘疾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和假肢矯形器,實施手術矯治,開展康復訓練。

  (一)醫療費。受助患者住院手術及康復的費用,包括篩查費、診療費、手術費、康復費、藥品費、住院服務費等,不包括患者的交通費、營養費、伙食費及陪護費。醫療費先由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扣除醫保報銷及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後,每名患者資助醫療費不超過3萬元。

  (二)假肢矯形器配置費。符合受助條件的截肢者及肢體功能障礙者在定點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配置假肢矯形器的費用(含假肢矯形器零部件輔料及裝配費、自然年內維修保養費)。假肢矯形器配置費先由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扣除醫保報銷及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後,每具大腿假肢資助配置費不超過2.6萬元,每具小腿假肢資助配置費不超過1.3萬元,其他部位假肢每具資助配置費不超過2.6萬元,矯形器資助配置費不超過3000元。

  (三)輪椅、柺杖、助行器、護理床等其他康復輔助器具產品配置費。根據《民政部關於發佈〈中國康復輔助器具目錄〉的公告》(第317號)中有關康復輔助器具類別,參照中國殘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19年版)》(殘聯發〔2019〕34號)有關規定要求,由省民政廳按省政府採購等程序購置後統一組織配發。

  四、項目管理

  (一)遴選定點服務機構。“福康工程”項目實行定點機構工作制度,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具體實施。

  1.遴選原則。

  定點醫療機構。主要負責患者的診療、手術、康復等工作。定點醫療機構為二級以上醫保定點醫院或康復專科醫院,疑難複雜疾病在三級以上醫院進行治療;具有綜合救治能力,設置骨科專業(矯形外科專業方向)科室或康復科及潔淨手術室;擁有從事矯形外科專業的高、中、初級醫師或康復醫師;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定點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主要負責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假肢矯形器配置服務等工作。符合假肢矯形器配置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有與假肢矯形器配置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從事配置的矯形器屬於醫療器械的,應符合醫療器械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事故。

  2.遴選方式。按照機構自願申請、公開招標、簽定協議的方式進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確定後,由省民政廳與定點機構簽定協議,並存檔備案。

  省民政廳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的跟蹤、評估、退出等管理和監管。定點機構隨時接受督導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各類問題,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定點機構如有負責“福康工程”項目的醫療人員調整和機構結構變動時要及時向省民政廳報告,說明情況。

  合作協議到期自動退出。定點機構在履行協議期間,如出現違法違規、醫療事故等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並終止合作協議。

  (二)嚴格服務過程。對通過定點服務機構篩查的患者,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通知其前往定點機構接受手術矯治康復或假肢矯形器配置,申請人應攜帶殘疾人證、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對於申請假肢、矯形器配置人數相對較多的縣(市),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定點機構集中取型,減少申請人路途往返;對通過輪椅、柺杖、助行器、護理床等其他康復輔助器具產品篩查的,其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配合相關供應單位完成產品發放工作。

  省民政廳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以及輪椅、柺杖、助行器、護理床等其他康復輔助器具產品供應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手術矯治康復效果和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質量要求,規範康復輔助器具使用指導、清潔消毒、保養維修等各環節,暢通受助對象投訴維權渠道,建立和完善產品和服務跟蹤回訪制度。 

  受助對象配置的康復輔助器具在保修期內,因非人為原因出現問題的,可持保修憑證聯繫定點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和康復輔助器具產品供應單位免費維修。康復輔助器具損壞且不在保修範圍,維修、更換康復輔助器具所產生的費用省民政廳不予承擔。

  (三)準確核實結算。省民政廳對“福康工程”實際費用開支情況進行核實,按規定報銷結算。

  輪椅、柺杖、助行器、護理床等康復輔助器具產品採購,按照合同約定據實結算。

  縣級民政部門商同級醫保部門和相關醫療機構,按照分級診療和轉診程序,統一辦理項目受助人員轉院手續,便於其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等相關費用的醫保結算。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填報《“福康工程”項目資助表》(附件6),並附如下材料:

  1.醫療或配置記錄:患者診療記錄(包括住院病歷等)、假肢矯形器配置檔案;

  2.費用票據:醫療費、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費等票據;

  3.接受手術和假肢矯形器配置前後對比照片。

  (四)加強檔案管理。“福康工程”項目相關工作檔案應根據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保管。填報的《吉林省“福康工程”項目申請表》《“福康工程”手術康復患者篩查登記表》《“福康工程”假肢矯形器患者篩查登記表》《“福康工程”輪椅等康復輔助器具篩查登記表》《“福康工程”項目資助表》等材料1式3份,省民政廳、縣民政部門、定點醫療機構和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各1份,要妥善存檔。

  (五)嚴格監督管理。嚴格按照《“福康工程”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福康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省民政廳每年按照不低於受助對象人數30%的比例,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和調整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以及康復輔助器具產品供應單位的重要依據,作為衡量各地年度工作績效的重要內容。具體工作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要求,及時在門戶網站和主要媒體公開“福康工程”項目政策文件、項目主要內容、項目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項目督查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民政部門要將“福康工程”項目作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決策部署、助力殘疾人精準脫貧的重要舉措,納入本單位重點工作和重要議事日程。省民政廳成立“福康工程”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福康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建立專家庫,指導和督促縣級民政部門落實相關職責。縣級民政部門要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配合做好“福康工程”項目相關工作。

  (二)完善配套規定。省民政廳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公開遴選條件,假肢矯形器及輪椅、柺杖、助行器、護理床等康復輔助器具供應單位招標需求,手術矯治康復和假肢矯形器安全配置等關鍵環節標準等,並向社會公佈,方便社會各界監督。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地民政部門要廣泛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加強“福康工程”項目宣傳推廣,讓廣大殘疾人家庭家喻戶曉,讓全社會了解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和效果。省民政廳負責組織“福康工程”項目參與人員的培訓工作,讓其熟悉項目內容和流程,熟練開展受助對象申請、審核、篩選、服務提供和結算、存檔、統計等工作,提高項目實施效率和精準度。

  (四)確保質量效果。各地民政部門要牢牢把住“福康工程”項目質量這個關鍵,著力保證摸底調查和核查確認數據真實準確。省民政廳委託專業機構對假肢矯形器及擬配發的輪椅、柺杖、助行器、護理床等產品質量進行抽檢,採取問卷調查、電話回訪、實地檢查等方式,對手術矯治康復成功率和假肢矯形器安全配置合格率和受助對象的滿意率進行綜合評估。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跟蹤回訪,及時反饋手術康復和輔具裝配效果質量,進一步促進“福康工程”實施工作有效開展。

  各地民政部門要及時掌握“福康工程”工作動態,加強工作統計和成效評估,項目實施情況及時報告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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