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名單,我為什麼不能告他侵犯公司“商業祕密”?


近幾年,在商場這片無硝煙的戰場上,人為洩密導致公司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案件頻繁可見:

華為6名員工疑洩密被抓

臺灣科技界最大丑聞“HTC洩密案”

安踏設計圖紙被盜賣事件

東軟集團遭商業秘密外洩

海爾前高管跳槽竊取商業秘密獲刑三年

大疆員工洩密被判刑半年

......

但要想認定員工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今日重點

1、具有哪些特徵才能算是商業秘密?

2、公司如何證明商業秘密受到侵犯?

3、客戶名單的保密工作如何進行?

4、具體公司還有什麼補救措施?

關於商業秘密的三項特徵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從這個概念中就可以知道,商業秘密應該要具備以下三個特徵:

1. 秘密性

具有不為公眾所熟悉的秘密性,也就是說其必須是秘密的,只能在一定範圍內由少數或者特定的人掌握或知曉。

2. 價值性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這裡的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3. 保密性

該商業秘密已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保守其秘密。

商業秘密範圍應當劃為兩類:

一是技術信息,它包括生產技巧、產品配方、工藝秘訣等等;

二是經營信息,它包括市場營銷策略,供貨渠道、銷售渠道、價格、利潤等等。

很多公司往往因為對商業秘密的界定認識較為模糊,導致了公司的秘密信息洩露還無法維權。

好比如下面案例中的這家公司。

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名單,我為什麼不能告他侵犯公司“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受侵犯,公司竟無法維權

14年11月,還沒正式畢業的張巖(化名)進了深圳一家外貿公司實習。

到了七月份,張巖正式畢業,公司鑑於他在實習期的表現,就正式聘請了張巖為公司的外貿業務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兩年。

眾所周知,外貿業務員是能觸公司核心價格信息,客戶信息的特殊崗位,動不動就可能把客戶帶走,把客戶資源賣給其他公司。

所以公司為了保護自身的商業秘密,就與張巖簽訂了《保護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等,規定了員工的保密義務。

同時也購買並安裝了外貿信息管理系統軟件來防止商業秘密的洩露。

張巖在職期間,公司將其客戶交給張巖操盤、跟蹤、聯絡。

張巖不僅知道客戶的聯繫方式,還掌握了各個產品的價格策略及客戶的交易習慣、需求等深度信息,而且這些信息是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取的。

後來張巖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就向公司提出了離職,去了另外一家外貿公司(下文簡稱“乙公司”)工作。

剛開始,公司也沒太在意離職員工的管理問題,但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中,接任張巖的崗位的員工發現了張巖和原先的客戶依舊有業務往來。

於是,公司就立即對張巖工作期間的業務往來進行核查,發現他利用其獲取的客戶信息,與公司的客戶通過降價承攬該筆交易,意圖獲取利益。

發現這件事後,公司就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張巖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但令公司沒有想到的是,就是這種合理的訴求卻被法院給駁回了。

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名單,我為什麼不能告他侵犯公司“商業秘密”?


相關法律依據

想必很多人心裡都有一個疑問,為什麼該公司合理的訴求會被駁回呢?

首先我們要清楚,要證明是否被侵犯了商業秘密要具備以下幾點:

① 是要明確商業秘密的定義並且證明屬於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的客體;

③ 對損失數額進行證明。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彙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

實踐中,公司對於客戶信息的名單不僅要保證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更重要的是,要提煉出客戶的產品需求,並對提供的信息的真實合法以及有效性進行充分說明。

在證明客戶名單屬於商業秘密時,對採取的保密措施和競爭者獲取的難易程度都要加以說明。

但是在這個案例中,由於客戶信息在客戶自己的網站上已經進行了公示,並且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張巖以及乙公司侵犯了其商業秘密。

另外,在本案中,公司只能證明張巖以及乙公司和客戶之間有郵件往來,但是無法證明雙方確實存在串通可能。

與此同時,聯繫方式在公開場合就可以獲取,因此任何人未通過非法途徑獲取聯繫都可以和客戶進行交流。

而公司要證明員工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客戶聯繫方式從而進行交易,才能算完成侵權行為的舉證。

實踐中相應的舉證相當困難,很多公司都無法證明員工獲取客戶聯繫方式的不正當性以及無法提供員工主動聯繫客戶的證據。

因此企業在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的內容中可以將該情況寫入,以減輕自己的舉證負擔。

最後,法律有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法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但是在本案中,公司對具體的損失數額也沒有給出明確的計算方式。

因此,公司最終只能面臨敗訴的結果。

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名單,我為什麼不能告他侵犯公司“商業秘密”?


內容延伸

看完了以上分析,想必大家對於自己公司的信息安全又多加了一分警惕,那麼該如何守好公司內部的客戶名單呢?

1. 公司獲取客戶名單的過程注意留痕,要證明自己為獲取這些名單付出了相當的努力花費了相應的成本;

2. 在蒐集這些客戶名單的時候,要儘可能的詳細一點的信息,最好不要僅僅是姓名加電話號碼的形式;

3. 員工入職的時候,籤勞動合同的同時,也需要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保守商業秘密承諾書

4. 在上述客戶名單的載體上,標註“保密”字樣,並且採取相應的保密制度,不可放置在公開場所;

5. 對於長期穩定客戶,注意留存歷史交易記錄,往來流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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