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福州一公司生產消毒品被查處

福州新聞網4月16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徐敏)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個別企業鋌而走險違法生產銷售消毒產品。近日,市衛健委監督員對福州市某衛生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生產車間在生產消毒酒精(噴霧型)、免洗手消毒液、醫用免洗手消毒液,而公司無法提供這三種消毒產品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經核算,該公司違法所得為45243.96元。該公司3種第二類消毒產品上市前未取得衛生安全評價報告,違反了《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屬於情節較重。市衛健委依據相關規定,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45243.96元的行政處罰,並責令立即整改。

案例點睛

《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第一類、第二類消毒產品首次上市前未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屬於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衛生規範要求或衛生質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或《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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