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證股權被稀釋的同時不喪失控制權?

創始股東如何保證在融資過程中,股權被稀釋的同時不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

方案一:在章程中約定無論創始股東的股權怎麼變化,均擁有公司2/3以上的表決權(公司法第42條)

方案二:聯合其他股東,比如總持股比例達到10%,則在章程中約定公司重大事項的變更,須經90%以上(不含)表決權表決通過,這樣其他股東就永遠湊不齊符合章程規定的表決比例(公司法第43條)

如何保證股權被稀釋的同時不喪失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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