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捂著勞動合同逾期提交,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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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承包了企業的生產工程,帶著工人們熱火朝天地幹了起來。工人不小心在作業時受傷,要求企業賠償,企業卻說“沒有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係,不賠”。

當工人以“用工卻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企業償付雙倍工資時,企業卻說“簽了勞動合同”。所以真相是什麼?結果又是什麼?工人會得到賠償嗎?

  • 工人工傷要求索賠

2018年年初,王甲與王乙等人經介紹來到寧波某水泥磚企業應聘。這是一家制作水泥磚的個人獨資企業,同年3月,企業與王乙簽訂了一份“生產承包合同”,約定在承包期間,王甲等人全部由王乙組織、調動、安排管理,企業每月將工資支付給王乙,由王乙計算後再發放給王甲等人。

用人單位捂著勞動合同逾期提交,罰款5萬元!

由於雙方當時籤的是承包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為後續一系列糾紛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2018年8月,王甲在上班時,掉進水泥機裡,導致左下腿被水泥機攪傷。王甲認為,自己屬於工傷,要求企業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但企業卻堅稱王甲是王乙招用的,工作受王乙管理,工資也向王乙領取,因此王甲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係。

雙方仲裁、協商不成,王甲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寧波某水泥磚企業與王乙簽訂的“生產承包合同”系內部承包合同,王甲等平時受王乙指派工作、計算併發放工資等,應視為企業將業務內部承辦後的特殊管理方式,不影響對寧波某水泥磚企業用人單位身份的認定。2019年5月,奉化區法院判決確認寧波某水泥磚企業與王甲存在事實勞動關係。2019年9月,寧波市中院維持一審原判。

  • 另案宣判前提交新證據——勞動合同

就在該案二審期間,職工王甲等七人又以企業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寧波某水泥磚企業支付雙倍工資並補繳社保。仲裁委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支持了部分雙倍工資和補繳社保的請求。

用人單位捂著勞動合同逾期提交,罰款5萬元!

寧波某水泥磚企業不服該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今年3月3日,法院開庭審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庭審中,寧波某水泥磚企業認為,被告王甲以及其他六起系列案件當事人不是本單位員工,“這些人都是案外人王乙僱來的,跟我們沒有關係。”企業負責人說。

被告王甲則表示,他們與原告企業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已由生效法院判決書確認,原告的說辭是在逃避義務,要求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判令原告按照仲裁裁定支付雙倍工資並繳納社保。

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向當事人解釋了相關法律政策。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誰知,聽法官這麼一說後,原告在法院準備宣佈判決時,突然向承辦法官提出,自己還有一份重要證據。原來,寧波某水泥磚企業早在2018年3月就和被告王甲等七人簽訂了勞動合同。  

  • 企業逾期舉證被罰款

承辦法官看到勞動合同後,非常詫異,提出為何原、被告在一年多時間內的多次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均未提及此事,卻在臨近判決的時,原告才拿出合同?

對此,王甲說,自己在此前的訴訟中曾提到和企業簽訂過合同,但合同只有一份,由企業保存,事後企業不承認,因此沒法認定事實;企業負責人則用“自己不懂法”“合同找不到”等理由搪塞。

由於這份勞動合同的出現,影響了法院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使得法院不得不在庭審結束後,再擇日重新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事後對寧波某水泥磚企業作出處罰決定書,法院認為,原告企業明知曾與本案及另外六起系列案件的被告簽訂過勞動合同,卻在訴訟過程中故意隱瞞該事實,且逾期提供與七起勞動爭議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妨礙民事訴訟秩序,決定對寧波某水泥磚企業罰款5萬元。

法官表示,許多中小微企業缺乏有效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甚至存在僥倖心理,以為只要不籤書面勞動合同,就能逃避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即使沒有籤,如果具備了事實勞動關係的要件,法院和仲裁部門同樣會認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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