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公職律師說法 | 隔離治療不配合 釀成禍端終獲刑

監獄公職律師說法 | 隔離治療不配合 釀成禍端終獲刑

編者按

面對突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們必須堅持依法科學有序防控,須臾不懈怠,一刻不放鬆,構建嚴密的戰“疫”防線。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需要我們認真貫徹“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積極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針對大家普遍關心的防疫熱點法律問題,四川省監獄管理局綜合整理了部分典型案例,並組織監獄公職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解析,幫助大家提高認識,更好發揮法治的規範引領和教育警示作用,推動形成萬眾一心、眾志成城的戰“疫”局面,努力奪取抗疫鬥爭新勝利!

案例警示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例

田某某於2020年1月9日乘車從湖北返回山東省成武家中,出現發熱、乾咳等症狀,後分別到村衛生室、鎮醫院、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其間故意隱瞞其武昌、漢口接觸史。1月25日,田某某被診斷為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在醫護人員將其轉入感染科病房隔離治療時,不予配合,1月26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造成醫護人員等37人被隔離,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疫情防治,並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恐慌。2020年3月1日,山東省成武縣法院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認為田某某在國家將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拒絕配合防治,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造成被感染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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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律師評析

一個案例就象一面鏡子,折射出疫情百態,一部法律就是一道防線,維護著社會秩序。田某某案件已辦結,但疫情還在繼續,防控仍需謹慎。作為社會公民,如何認識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正確應對和處理好疫情防控,是當下我們需要面對和完成的共同考題。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侵害的客體是我國的公共衛生安全,是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時也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在全國疫情防控形勢緊張的時段,田某某面對醫生的詢問,故意隱瞞武漢旅居史,干擾醫生的判斷,侵害了醫療機構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時,也讓自已暴露在健康人面前,嚴重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尤其嚴重的是造成醫護人員因感染風險被隔離,給醫療機構履行疫情防治職責帶來較大不利影響,社會危害性相當嚴重。

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違反我國傳染病防治的行為,並且由此引起傳播的嚴重危險。1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田某某被診斷為疑似新冠肺炎,對其採取隔離治療時不予配合,已表現出違反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為。

主觀方面是過失,這是區分本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本案中,田某某主觀上沒有直接追求或者放任發生“新冠肺炎”疾病的故意,其隱瞞旅居史、不配合隔離治療是典型的不作為表現,屬於應注意而不注意造成了嚴重新冠肺炎傳播風險,違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的義務。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放任或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在司法實踐中,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使用情況極少,2003年“非典”期間,由於未將其納入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無法適用本罪,主要是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國家依法及時將其納入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為本罪適用提供了法律條件,充分體現了國家法治的人文關懷。

繼田某某案件之後,多地陸續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宣判了一批疫情防控案件,發揮了警示教育作用,有利於構建良好的社會防疫基礎。目前,疫情防控形勢多變,情況複雜,作為社會公民,要遵守防疫規定、履行公民義務,讓依法防治成為戰勝疫情的堅實力量。

法律

條文

Law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條【傳染病防治法】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3.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

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

一、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二、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本期編輯:段玲

審核:胡國權、呂正榮

來源:局政策法規處(案例分析由邑州監獄公職律師馮傳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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