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19歲女孩遭老師猥褻跳樓身亡,老師只獲刑兩年?

還記得那個被老師猥褻,後來在眾人鬨鬧聲中跳樓自殺的那個女孩嗎?

近日,甘肅慶陽“跳樓女孩”事件相關案件一審宣判了。

被告人吳某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禁止吳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教育培訓等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職業。

甘肅19歲女孩遭老師猥褻跳樓身亡,老師只獲刑兩年?

在此之前,我們再來回顧一下這起案件。

2016年9月5日下午依依突然胃疼,擔心宿舍比較冷學校一位老師安排依依去教師公寓休息。

晚8點30分左右依依的班主任吳某某進到教師公寓開始對依依動手動腳。事發後第二天班主任吳某某曾向她道歉。

事發十多天後依依終於把自己被班主任猥褻的事告訴了父親,得知情況後依依的父親找到慶陽六中要求學校更換老師,可校方卻只說已經高三了,要讓孩子早點回學校上課,卻不答應換老師的要求。

依依和父親選擇報警。

2017年5月2日,涉事者吳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同年7月,教育局對吳某某做出行政降級的處分並調離教學崗位。

但是對於這個結果,依依曾告訴父親自己無法接受之後,依依父親再次向警方報案。

2018年3月1日西峰區檢察院對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西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吳某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2018年5月18日,慶陽市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維持西峰區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某的不起訴決定。

而收到檢察院決定書後,依依選擇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甘肅19歲女孩遭老師猥褻跳樓身亡,老師只獲刑兩年?

而此時,底下的人在幹嘛呢?他們有人報警,有人替女生揪心,但還有一些人,打開手機拍照錄像,還有人開始不耐煩抱怨:“1秒鐘能‘解決’的事情,在這兒耽誤了這麼久還不跳”。

一個網友發帖:“倒是跳啊,坐那猶豫什麼?”

最後 ,女孩還是跳了樓。

救援人員自責,在窗臺上哭得像一個小孩。而與此對比的,是底下那群醜陋、歡笑、激動、鼓掌、嘲諷、直播的圍觀者們……

甘肅19歲女孩遭老師猥褻跳樓身亡,老師只獲刑兩年?

如今面的這樣的判決,結果一經公佈便引發眾網友熱議,覺得判得太輕了,犯罪成本是否太低了?

強制猥褻導致他人自殺,兩年有期徒刑是否判輕了呢?依據在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從法律方面來講,由於強制猥褻罪與強姦罪相比所造成的實質性後果並不嚴重,對於強姦罪來說,如果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強制猥褻致人精神失常、自殺可以加重處罰。

強制猥褻是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需要根據行為對象、行為次數、猥褻內容、侵害結果等方面的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甘肅19歲女孩遭老師猥褻跳樓身亡,老師只獲刑兩年?

因為本案中,從某種層面上而言,女孩“被猥褻”到“跳樓自殺”並不是連貫性的因果。

如果掰開來看,“被猥褻”導致“抑鬱症”和“創傷性應激障礙”,而“抑鬱症”和“創傷性應激障礙”觸發“跳樓自殺”。

所以,就“被猥褻”的事實與“跳樓自殺”的結果,也只能構成間接的原因。而這似乎也是法理無法“重判”的主要原因。

事實上,“墜亡女孩”的父親也強調,起訴的過程中,案件並沒有把“被猥褻”的事實與“跳樓自殺”的結果聯繫起來。

所以,就“甘肅女孩遭老師猥褻跳樓墜亡案”來講,可以確切地講,是“甘肅女孩遭老師猥褻案”,與墜亡沒有太多關係。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女孩墜亡自殺”起到推進辦案進程的作用。

甘肅19歲女孩遭老師猥褻跳樓身亡,老師只獲刑兩年?

但是,公眾在關注這起案件的時候,卻是從整體性的視角上去看待的,這也導致,在輿論的圖景中,“被猥褻”急轉成為“被墜亡”。

於此,我們才能聽到,當這起案件被宣判的時候,輿論氛圍中“判刑太輕”的呼聲。

因為,作為公眾輿論來講,主要關注的是正義,而不是殘酷的真相。

所以,就“甘肅女孩遭老師猥褻案”到“甘肅女孩遭老師猥褻跳樓墜亡案”演繹過程中。本質上並非法理秩序在主導,而是道德正義在推進。

甘肅19歲女孩遭老師猥褻跳樓身亡,老師只獲刑兩年?

既然公眾都能“看出來”量刑太輕,那麼法官看不出來嗎?

當然不是,我們在前面已經剖析過,如果把“跳樓墜亡”和“被猥褻”切開來看,那麼以強制猥褻罪論處,給出的判決合適與否,又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法理程序,更強調事物之間的連貫性聯繫。

如果,就因為“女孩墜亡”,就要重判老師,顯然這也不符合法理的基本邏輯。

作為案件的討論,除卻要釋放正義的情緒,還要考慮普遍性案件的處置問題。

當然,人們希望“性侵量刑”更重一些,從受害人角度看,從大的因果關係來看,一個好好的花季少女,是女孩不被老師猥褻,可能也不會得“抑鬱症”和“創傷性應激障礙”。

所以“嚴懲”自然是輿論中的基本需求,要於此,作為涉事老師確實有一定的責任。但是,就受害人的自我救贖過程而言,往往要看“小因果關係”,也就是要有“被猥褻”不見得要去尋死的反向救贖邏輯。

甘肅19歲女孩遭老師猥褻跳樓身亡,老師只獲刑兩年?

作為一名成年人,具備獨立思考和明辨是非的能力,需要對自己的生命負責,自殺,是一種逃避自我的行為,遇事一定不能衝動,要及時尋求家人或朋友的幫助,要相信法律是保護好人,懲治惡人的一種存在。只有活著,才能將壞人繩之以法。

雖然網友會覺得兩年的刑罰為之過輕,但請相信,做惡之人必定會得到世人的厭棄,可能法律不能將他怎樣,但社會呢?社會還會容忍該人惡意橫行嗎?只能會像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而已吧。試想一下,如果兩年之後他出獄了,他的鄰居、朋友、同事、工作單位,還會接納他嗎?輿論的壓力也一定會壓得他喘不過氣來,一生都活在精神的痛苦與折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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