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參與夫妻共同大額借款不承擔還款責任

日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原告某銀行向法院起訴被告楊某某及其妻子許某某,要求共同歸還尚欠借款本息150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銀行與楊某某簽署貸款金額為150萬元的借款合同並按約發放了貸款,但並未與其妻子許某某簽署合同,許某某也未向某銀行出具任何承諾書。庭審中,銀行不能舉證證明楊某某的大額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債務不能認定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遂依法駁回了銀行要求許某某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在訴訟中要承擔證明借款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對此,法官建議金融機構在發放大額貸款時,要夫妻雙方作為共同借款人簽字,或者要求夫妻另一方出具共同還款的承諾書,避免發生訴訟時因舉證不能承擔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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