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詐騙是如何套路你的?

“套路貸”詐騙是如何套路你的?

問題一、什麼是套路貸犯罪?

答:“套路貸”系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特定違法犯罪形式。

“套路貸”詐騙是如何套路你的?

套路貸及套路貸犯罪不是法律術語。司法實踐中,與套路貸相關的犯罪統稱為套路貸犯罪。

問題二、套路貸的法律定性?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貸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問題三、套路貸的特徵?

答: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等各種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偽造銀行流水痕跡。與被害人簽訂合同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合同向被害人轉賬,但要求被害人將匯款立即取現並交還,從而製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認定違約。為追討虛高債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方面肆意認定或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及高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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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紹其他 “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通過不斷“轉單平帳”讓被害人的債額短期內幾何式倍增。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 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採取暴力、威脅、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進行討債,或者利用其製造的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各種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施壓,以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的目的。

問題四、套路貸與高利貸的法律區別?

答:“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護

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利率範圍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利率範圍的高額利息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5〕18號 )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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