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溫水煮青蛙式的「套路貸」

不同於普通的民間借貸,打著借款旗號的“套路貸”運用各種方法引誘借款人上當受騙,以達到佔有借款人錢財的目的,本質就是詐騙。中國銀保監會等部門下發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這類非法借貸的危害:“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徵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

“套路貸”與“現金貸”“校園貸”交織一起,成為詐騙分子的重要手段,瞭解並甄別各種“套路貸”是遠離被騙的關鍵。

急需用錢深陷負債“無底洞”

如同溫水煮青蛙,“套路貸”在看似不違法的借還款過程中隱藏著致命的殺傷力。

2015年5月,深圳市龍崗區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的高同學想買電腦而苦於錢不夠,情急之下便撥打了宿舍門上貼著的貸款卡片上的電話。隨後,一張姓女士找到他並借其13000元,合同規定兩週內還清即可,高同學草草看過合同後便在上面簽了字。然而,兩週後按照15%的利息計算,高同學需要償還14950元,由於沒有足夠的錢償還,高同學又聽從張姓女士的建議,再借14950元來“平賬”。就這樣反覆地借錢還錢,直到2017年9月,高同學已負債45萬餘元,不堪“恐嚇”催債之擾的高同學最終向警方求助。

不光是沒有社會經驗的學生受騙,一些久經歷練的生意人同樣也會陷入“套路貸”騙局。2017年9月,龍女士做生意急需週轉資金,通過熟人介紹,她向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50萬元。在此過程中,業務員譚某讓龍女士隱瞞有其他債務並與其簽訂“空白合同”“房產抵押合同”等。按照合同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將50萬元轉賬到龍女士的銀行賬戶,可隨後不久,便以各種理由要求龍女士把其中30萬元轉到對方指定賬戶上,接著又以“保證金”“利息”等為由向龍女士索取近20萬元現金。最終,揹負50萬元借款的龍女士真正到手的只有7500元。當龍女士找借款方問詢時,反被對方倒打一耙,稱龍女士隱瞞其他債務事實,要求她償還50萬元借款,否則便向法院申請查封她的房產。幾天後,龍女士的房產就被查封了。無奈之下,龍女士向警方報案。

龍女士的經歷並非個例,深圳市羅湖區的鄧先生也深陷其中,鄧先生在收到貸款方電話不斷騷擾、上門威脅後走投無路甚至割腕自殺,所幸最後被救。龍女士等人中的正是“套路貸”的套路之一:借來的錢款曇花一現,就立刻以各種名義被轉走。

披著“合法的外衣”犯罪

2017年12月,深圳警方偵破一起特大“套路貸”詐騙案,這些嫌疑人涉嫌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和“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在深圳先後騙取數十人,金額高達數百萬元。

“‘套路貸’害人不淺,但想要對其進行偵查取證和防範打擊卻存在一定難度。”深圳市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負責人王征途指出,目前公安機關主要是從“暴力催收”環節介入,經過調查取證,證實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等犯罪行為。其難點有如下幾個:

被害人舉證難。“套路貸”犯罪分子往往“法律意識”“證據意識”較強,在各個作案環節運用“法律思維”,刻意製造、留下有利於自己的法律證據。如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製造銀行流水、收條等書證物證,從而形成一條完整的借貸證據鏈。反觀被害人,則法律風險意識較淡薄,忽視證據留存,最終導致被害人在民事訴訟中難以舉證。

“套路貸”取證及甄別難度大。在我國,民事案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法官只能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交的證據,認定為一般民間借貸糾紛,難以從中甄別是否屬於“套路貸”犯罪。如果借款人不能舉證,而作案人制造、擁有了完整的證據鏈,反而會有較大的獲勝概率。

個別律師為虎作倀。放貸人通常會通過訴訟代理人、律師完成“虛假訴訟”,個別律師或司法機關從業人員擔任了“套路貸”犯罪的“軍師”,並給予專業的“法律指導”,這不僅增強了“套路貸”犯罪的隱蔽性,也加大了司法機關的辦案難度。

從源頭上遏制“套路貸”

業內人士指出,“套路貸”的行騙套路具有四個特徵: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借款人簽訂合同。同時,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名目欺騙借款人簽訂不能按時還款時的“虛高借款合同”、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借款人的條款。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三是製造違約陷阱。當還款日期臨近,借貸公司不但不主動提醒借款人,還常以電話故障、系統維護等手段使借款人無法還款,再以違約為名,收取高額滯納金、手續費等。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借款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公司再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與借款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廣東融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勝柱表示,“套路貸”以貌似合法的方式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物。為此,在面對合同、借條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時,一定要仔細確認文本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審慎判斷自己有無足夠的違約支付能力,謹慎落筆簽字,從源頭上避免自己落入對方設下的陷阱。

王征途介紹,與以往撒網式的行騙手法不同,“套路貸”的作案團伙先獲取受害人的個人信息,然後制定精準的套餐,有針對性地實施詐騙。當前個人信息存在較多洩露源,這為不法分子針對個人專門制定行騙方案提供了便利。要遏制此類行為,就要堅決堵住獲取公民信息的第一道關口。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一些地方曝出的“套路貸”案件,近期下發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對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犯罪正式亮劍。通知提出,要加大對借款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人民法院要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業內人士認為,從借貸的真實情況入手審查,無疑是揭開“套路貸畫皮”的根本。(半月談記者 周科 趙瑞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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